企業主正確決定服務提供者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是很重要的。
總體來說,您必須從支付給僱員的工資中預扣並繳納所得稅、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此外,您還必須支付相應的僱主部分的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稅,並根據支付給僱員的薪資繳納失業稅。一般情況下,您不必為支付給獨立承包商的款項預扣或繳納任何稅款。
選擇適用您的情況:
- 我是獨立承包商或是自營生意
如果您是向其他企業提供服務的企業主或承包商,您通常被視為自僱人士。如果您是自僱人士(獨立承包商),有關您的納稅義務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我們的自僱人士稅務中心。
- 我僱用或約聘個人為我的企業提供服務
如果您是僱用或約聘其他人提供服務的企業主,您必須決定服務提供者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請參閱本頁的其他部份來進一步認識本主題以及您的責任。
判斷提供服務的個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
在決定要如何處理您為服務所付的款項之前,您必須先知道您和提供服務的人之間存在著何種業務關係。執行服務的個人可能是:
在確定提供服務的個人為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時,所有證明獨立程度和自主程度的相關資訊都應列入考量。
普通法規
可證明獨立和自主程度的事實可分為下列三種:
- 行為性(英文):企業可控制或有權控制提供服務的人做些什麼工作以及該如何工作嗎?
- 財務性(英文):勞工工作的業務方面是否由付款人控制?(這些包括如何支付勞工薪資、費用是否核銷、誰提供工具/用品等。)
- 關係類型(英文):有簽書面合約或有提供僱員福利(亦即退休金計劃、保險、假期工資,等等)?這種關係持多長時間且其從事的工作是不是企業主要的業務方向?
企業必須衡量所有這些因素以決定是否供服務的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有些因素傾向是僱員,而其他因素可能傾向是獨立承包商。沒有既定數量的因素使得供服務的人變成僱員或獨立承包商,而且沒有單一的因素可成為取決的原因。此外,在某一種情況下的相關因素可能在另一個情況下完全不相關。
重要的是考慮整體的關係,並考慮指揮和控制勞工的權利範圍。最後,將所有達成決定時使用的因素做記錄。
遠距工作者
根據普通法規則,只要您可以控制工作的內容及其完成方式, 遠端 (例如在您經營的辦公場所以外的地點) 為您工作的個人是您的僱員。即使該工作人員可以選擇遠端工作,只要您擁有對其服務執行細節的決定權,則僱主與僱員關係仍然成立。
如果該遠距工作者是美國公民或稅法定義的居民, 並且在美國境外受僱於美國雇主, 請查閱以下頁面以獲取更多相關資訊 。
- 美國人在國外僱用的人員的聯邦所得稅預扣 (英文)
- 美國僱主在國外僱用的美國公民和稅法定義居民的社會安全稅和醫療保險稅 (英文)
- 在國外受僱的美國公民和稅法定義居民的聯邦失業保險稅 (FUTA) (英文)
表格 SS-8
如果在審閱了以上的三類參考項目之後還是不清楚提供服務的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商,那麼您可填寫表格 SS-8——針對聯邦就業稅和預扣所得稅判斷勞工身份(英文)給國稅局。此表格可由企業或勞工填寫。國稅局將審查事實和情況,並正式認定勞工的身分。
請注意,取得正式認定可能需要至少六個月的時間。當企業繼續聘請同一種類的職工以執行特定服務時可能要考慮申報表格 SS-8。
就業稅責任
一旦認定完成(不論是由企業本身或是由國稅局),下一個步驟就是申報正確的稅表以及繳納相關的稅款。
僱員錯誤歸類
將僱員視為獨立承包商的後果
如果您沒有合理的依據把僱員的分類歸類為獨立承包商,那麼您有責任為該職工繳納就業稅而且以下的豁免條款將不適用。請參閱國內稅收法第 3509 節的說明以獲得更多資訊。
豁免條款
如果您有合理的依據不把提供服務的人視為"僱員",那麼您可能可以免去為該提供服務的人繳納就業稅。為了獲得此豁免,您必須已申報所有需要申報的聯邦稅表,並有慣性的保持您為此職工的認定方式。而且自 1977 年之後,您(或您的前身)就不能將任何其他持有大致相同職位的職工視為僱員。請參閱出版物 1976 第 530 節——就業稅豁免要求(英文) PDF以獲得更多資訊。
被錯誤歸類的員工可在稅表中附上8919表格,以申報未繳納的社會安全和聯邦醫療保險稅
如果僱員相信自己已被僱主不正確地歸類為獨立承包商,僱員可使用表格 8919——未在薪資上收取的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稅(英文),來計算和補報您未收取的社會安全和醫療保險稅的金額。
自願分類和解計畫
自願分類和解計畫(VCSP)(英文)是一個新的自選性計畫,為納稅人提供機會,將其勞工出於就業稅目的在未來納稅期間重新分類為僱員,並對同意在未來將其勞工(或一類或一組勞工)視為僱員的合格納稅人免除部分聯邦就業稅。要參加這個新的自選性計畫,納稅人必須符合一些資格規定,透過填寫表格 8952——自願分類和解計畫申請表(英文)申請參加 VCSP,以便與國稅局簽訂成交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