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納稅人可以在慈善捐款中扣減最高 300 美元且無需分項列出扣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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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狀病毒稅務建議 Tip 2020-170,2020 年 12 月 14 日

在特別稅法變更之後,如果納稅人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進行最高 300 美元的現金捐贈,在申報 2021 年的稅收時,納稅人即可扣減該筆捐贈,且無需分項列出扣減額。

《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法案》包括多個臨時稅法變更,以幫助各個慈善機構。其包括特別的 300 美元扣減額;該扣減額專門設計用於幫助選擇採用標準扣減額而不是分項列出扣減額的納稅人。

這項變更可允許個人納稅人申領一項最高 300 美元的扣減額,以抵扣其在 2020 年向慈善機構進行的現金捐贈。該扣減額可以降低調整後的總收入和應稅收入——對於那些向合格的稅收豁免組織進行捐贈的人來說,就等於稅收節省。

在進行捐贈之前,納稅人應該在 IRS.gov 上使用特別免稅機構查詢(TEOS)工具(英文)進行查詢,以確保該機構符合稅收扣減額捐贈的資格。

現金捐贈包括使用支票、信用卡或借記卡進行的捐贈;但是不包括證券、家用物品或其他財產進行的捐贈。雖然向大多數慈善機構進行的現金捐贈均符合資格,但是,有些捐贈並不符合資格。納稅人應該查閱《出版物 526 - 慈善捐款》(英文)了解詳情。捐贈用於支援各個機構的現金捐款不屬於稅務扣減範圍。

CARES 法案包括專門設定用於幫助慈善機構的臨時津貼。其中,對於分項列出扣減額的公司、個人、以及向食品銀行或其他符合資格的慈善機構提供食品庫存等企業,則適用更高的慈善捐款限制。如希望了解更多資訊,請造訪 IRS.gov冠狀病毒稅收減免頁面(英文)

根據法律規定,對於申領慈善捐款扣減額的所有納稅人,都適用記錄保存規則。通常,其中包括:獲取慈善機構出具的發票或致謝信並保留一份註銷支票或信用卡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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