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頁面上…… 納稅人體驗 國稅局現代化 國稅局組織結構 網路安全與身份保護 執行 納稅人體驗 建立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第 1001 章) 《納稅人優先法案》將國稅局上訴辦公室重新命名為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此辦公室將繼續以公平的方式解決各種稅務爭議並審查國稅局的行政決定。但是,其也有一些新的要求。 新的規則要求獨立上訴辦公室向以下各方提供其轉介案例檔案: 爭議相關稅收年度的調整後總收入(AGI)不超過 400,000 美元的個人; 爭議相關稅收年度的調整後總收入(AGI)不超過 500 萬美元的實體。 此外,如果國稅局或者首席法律顧問已向納稅人簽發了一份欠稅通知,並拒絕該納稅人轉介到國稅局的獨立上訴辦公室,則國稅局必須簽發一份通知來說明其原因。此外,其還需要告訴納稅人如何對該拒絕案例提出抗議。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全面客戶服務策略 (第 1101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制定一份全面的客戶服務策略。國稅局需要向國會遞交該計畫。該計畫、更新的指南和培訓材料還必須向公眾公開。 該策略將包括在私營領域中的客戶服務最佳實踐,包括:線上服務、電話回撥、以及員工培訓。該策略必須結合各項業務的最佳實踐,以滿足客戶的合理期望。 資源: 《納稅人體驗策略概述》(英文):此視訊可提供針對《納稅人優先法案》的《納稅人體驗策略》的概述。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關於折中付稅提議的低收入例外情況(第 1102 章)(英文) 該法案提供了一個新的方式,讓低收入納稅人能夠豁免折中付稅提議(IOC)的申請費用。 如果納稅人收入不超過聯邦貧困線的 250%,則該納稅人符合資格獲得費用豁免。過去,國稅局基於納稅人的每月總計收入來豁免該項費用。新方法使用來自納稅人最新納稅申報單的調整後總收入(AGI)。 在新的 AGI 方法下不符合資格的納稅人可以使用其當前家庭每月總收入來申請接下來 12 個月的費用豁免,具體如《表格 433-A - 折中付稅提議》所示。 資源: 新聞發佈IR-2020-55(英文) 折中付稅提議(OIC) 社區志願者所得稅援助計畫(第 1401 章)(英文) 志願者所得稅援助(VITA)計畫的志願者可幫助低收入和其他服務不足的納稅人填報所得稅納稅申報單。該法案為 VITA 計畫提供法律基礎,並允許財政部每年劃撥高達 3000 萬美元,以作為 VITA 的配套補助金。財政部可以將該補助金授予合格的實體,以制定、擴大或維持合格的計畫。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低收入納稅人服務處(LITC)(第 1402 章)(英文) 該法案允許財政部人員向納稅人推薦低收入納稅人服務處。財政部的工作人員現在可以提供關於服務處是否開放、資格要求、服務處的位置和聯繫資料等資訊。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納稅人援助中心關閉(第 1403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在關閉一個納稅人援助中心(TAC)之前提前 90 天公開通知受影響的納稅人。該通知必須以非電子形式公佈,並且必須包含所提議的關閉日期以及納稅人獲取幫助的替代方式。此外,其還要求國稅局向國會遞交一份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該類擬議關閉的原因、以及國務卿可能認為適合的資料。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易腐商品的扣押和出售(第 1404 章)(英文) 在 2019 年 7 月 2 日扣押的財產,只有屬於易腐商品,才能出售。 舉報制度改革(第 1405 章)(英文) 該法案允許國稅局與舉報者交換資訊——如果這樣做可以幫助進行調查的話。其要求國稅局在審查過程的某些特定節點將其舉報案件的狀態通知舉報者。此外,其還授權(但並非要求)國稅局在收到書面請求時提供狀態更新。 為了保護納稅人的隱私,該法案禁止舉報者公開披露其從國稅局獲得的資訊。 此外,該法案還為國稅局舉報者提供多項反報復保護。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國稅局在電話通話中要提供的資訊(第 1406 章)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在納稅人與國稅局呼叫中心的通話等待過程中提供以下資訊: 關於常見稅務詐騙的資訊 如何報告稅務詐騙 納稅人如何保護自己免遭身份盜用和稅務詐騙的建議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錯誤發放的退稅款存款(第 1407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建立各種程序來處理錯誤發放的電子退稅款存款。這些程序應該: 允許納稅人在電子退稅款沒有轉入納稅人帳戶時進行報告。 建立與金融機構的協作,以確定並取回這些付款。 將退稅款發放到納稅人的正確帳戶。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免稅組織的電子申報(第 3101 章)(英文) 該法案將電子申報要求擴展到需要申報《表格 990》系列或《表格 8872(政治組織捐款與開支報告)》等報表和申報單的所有免稅組織。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國稅局盡快以機器可讀的格式向公眾公開表格上提供的資訊。 資源: 新聞發佈IR-2019-206(英文) 國稅局對未能申報的免稅組織的通知(第 3102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應該給連續兩年未能申報《表格 990》系列申報單或明信片的組織發送通知。該通知必須說明,國稅局連續兩年未收到該組織申報的申報單或明信片,並告知該組織,如果該組織未能在下個到期日期申報申報單或明信片,該組織的免稅身份將會被取消。此外,該通知還必須包含關於如何滿足年度資料申報單和明信片的要求。 資源: 新聞發佈IR-2019-206(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國稅局現代化 國稅局資訊技術的管理(第 2101 章)(英文) 此條款擁有多個小節,包含針對國稅局資訊技術(IT)組織的具體要求。首先,國稅局行政長官必須任命一名國稅局首席資訊官(CIO),該職位當前由一名代理 CIO 擔任。國稅局首席資訊官(CIO)負責為國稅局開發、執行和維護各種 IT 系統,並且確保其技術安全且整合到國稅局的各個系統中。首席資訊官(CIO)必須保持對所有國稅局技術的運營控制,並且作為國稅局技術需求的主要倡導者,同時在重要技術採購方面與首席採購官進行洽商。 此條款的其他小節要求首席資訊官(CIO)針對國稅局的資訊技術制定並執行一個多層次策略計畫。此計畫必須每年審查並進行更新。由於認識到企業案例管理和客戶帳戶資料引擎 2 計畫的重要性(此計畫設計用於取代國稅局主要遺留系統之一的核心組件),該法律還要求獨立核實並驗證這些專案的計畫。 《表格 1099》申報的網際網路平台(第 2102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前開發一個網際網路門戶,讓納稅人能夠透過電子方式申報《表格 1099》。該門戶以社會保障局(SSA)系統為模型,可允許僱主透過 SSA 申報《表格 W-2》。該網站將為納稅人提供國稅局的各種資源和指南,並允許納稅人填寫、申報和分發《表格 1099》,並創建和維護稅務檔案。 2022 年 6 月最新更新:新的互聯網申報門戶按計劃將於2023年1月初啟動。 簡化關鍵薪酬(SCP)權力(第 2103 章)(英文) 該法案針對國稅局關於 IT 職位的簡化關鍵薪酬(SCP)權力進行再授權。此項授權於 2025 年 9 月 30 日終止。SCP 授權為國稅局提供了一個管理工具,可快速招募並保留在技術或專業領域具有高層次專業知識、且對國稅局的重組工作成功至關重要的員工。該授權原來授權期限為十年,並且已延長兩次。 第三方收入驗證的披露(第 2201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開發一個自動化系統,以接收第三方的收入驗證表格。此系統將會取代當前的系統,且依賴安全傳真服務。 此外,該條款授權國稅局在兩年內對所有收入驗證快遞服務(IVES)收取獨立的使用者費用,用於資助新系統的開發。 納稅申報單的電子申報(第 2301 章)(英文) 此前的法律禁止要求在一個歷年內申報少於 250 份申報單的納稅人進行電子申報。根據該法案,在 2021 歷年,數量從 250 減少到 100;在 2021 年后,數量從 100 減少到 10。 如果是合夥企業,該數量在 2018 歷年為 200,2019 歷年為 150,2020 歷年為 100,而 2021 歷年為 50。 此外,該法案還授權國稅局免除了納稅申報單的報稅員必須透過電子方式進行申報的要求。報稅員可以申請一份豁免,並證實他們由於申報單填報企業運營所在地理位置無法使用網際網路(只能使用撥號或衛星服務)而無法透過電子方式進行申報。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納稅人授權其執業人員採取行動的電子簽名(第 2302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發佈指南,以針對如何接受納稅人的電子簽名建立統一的標準和程序,其旨在授權向執業人員進行披露或由納稅人向執業人員授予授權書。 使用借記卡和信用卡繳納稅金(第 2303 章)(英文) 根據之前的法律,由於限制支付發卡行手續費,國稅局禁止直接接受使用信用卡和借記卡來繳納稅金。為此,國稅局 僱傭第三方處理商來接受信用卡和借記卡的付款。 該法案允許國稅局直接接受信用卡、借記卡或收費卡繳納所得稅,但費用由納稅人承擔。 國稅局電子服務帳戶的使用者驗證(第 2304 章)(英文) 該法案妖氣國稅局對開設電子服務帳戶的所有個人進行身份驗證,然後才允許該個人使用該服務。 廢除關於無退稅稅務制度的要求(第 2401 章)(英文) 該法案廢除了《1998 年重組與改革法案》的法律條款;該條款要求國稅局研究能否在 2007 年之後開始的各個稅收年度實施無退稅稅務系統。 國稅局組織結構 納稅人辯護辦公室(第 1301 章)(英文) 該法案改進了國稅局與納稅人辯護服務處的交互合作。此外,其還要求辯護服務處與監管機構進行更多協調。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行政長官或代理行政長官對《納稅人辯護指令(TAD)》做出回應。其還明確了回應的時間表。此外,該法案還要求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NTA)向國會報告國稅局未處理的任何 TAD。 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國稅局還必須在經要求時向 NTA 提供統計支援。 此外,該法案還要求 NTA 與負責稅務行政管理的財政部監察長協調各項研究工作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國稅局的組織結構(第 1302 章) 根據此法案規定,財政部需要制定一個全面的計畫,以重新設計國稅局的組織。財政部必須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向國會遞交該計畫。其中,該計畫必須: 簡化國稅局的結構,以最大限度減少重複的服務和職責。 確保國稅局做好全面準備,可以有效應對網絡安全威脅和其他威脅。 解決國稅局刑事調查部門是否應該直接向行政長官報告的問題。 在國稅局向國會遞交了該計畫之後一年,之前關於國稅局組織結構的法律現已不再適用。更早期的法律要求國稅局的各單位組織運行能夠為擁有類似需求的各組別納稅人提供服務。 資源: 觀看《納稅人體驗策略概述》(英文) (5:36) 國稅局員工的培訓(第 2402 章)(英文) 法案要求國稅局向國會遞交一份書面報告,說明國稅局員工的完整培訓策略。 資源: 《培訓策略概述》(英文):此視訊可提供針對《納稅人優先法案》的《培訓策略》的概述。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 《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禁止國稅局再聘用某些被解僱的僱員(第 3001 章)(英文) 該法案禁止國稅局重新聘用因為不當行為被解僱的僱員。 針對未經授權的申報單檢查進行通知(第 3002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如果國稅局或聯邦或州哪個服機關建議對未經授權存取或披露納稅人納稅申報單或申報單資訊的僱員採取處分,國稅局應該通知納稅人。 網路安全與身份保護 公私合作解決退稅款欺詐(第 2001 章)(英文) 該法案正式確定了國稅局持續舉行「安全性峰會」的工作,與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密切合作,保護納稅人免遭身份盜用退稅款欺詐。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安全性峰會(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電子稅務管理顧問委員會(第 2002 章)(英文) 該法案正式確定了電子稅務管理顧問委員會(ETAAC)章程的變更。ETAAC 將針對預防身份盜用和退稅款欺詐的其他方式進行研究並向國稅局提供建議。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資訊共用與分析中心(第 2003 章)(英文) 該法案授權國稅局參與資訊共用與分析中心(ISAC)。該法案允許國稅局向 ISAC 參與者披露某些納稅申報單的資訊,如果這些資訊可以幫助: 監測或預防身份盜用和退稅款欺詐; 確認納稅人的身份; 驗證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單;或者 監測或預防針對國稅局的網路安全威脅。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纳税人优先法案联邦税务信息 (FTI) 安全与保障简报(英文) 聯邦、州政府承包商的保密性保障(第 2004 章)(英文) 將來,除非承包商能夠保護納稅申報單資訊的保密性,並且同意每三年進行一次現場合規審查,否則,國稅局將不能向聯邦、州政府或本地機關的任何承包商或其他代理提供納稅人的資料。聯邦、州政府或本地機關需要向國稅局提供一份報告,說明其調查結果,並每年確認其承包商和其他代理均滿足保護納稅申報單資料保密性的要求。 身份保護個人識別碼(第 2005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務卿建立一個計畫,為遞交申請的每個美國居民簽發一個身份保護個人識別碼(IP PIN)。此外,該法案要求,國務卿應該每年擴大身份保護個人識別碼(IP PIN)的簽發範圍,並且隨著該計畫所服務的各州數量不斷增加,根據國稅局認為適當的情況向在各州居住的人員簽發 IP PIN。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身份盜用受害者聯絡點(第 2006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針對納稅申報單處理被延遲或由於稅務相關身份盜用而受到負面影響的納稅人建立一個單點聯繫程序。該聯繫人將會追蹤納稅人的案件,直至其完結,並與國稅局的員工合作,以盡快解決問題。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嫌疑身份盜用的通知(第 2007 章)(英文) 該法案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並要求國稅局在以下情況下通知納稅人: 如果國稅局發現任何涉嫌未經授權使用納稅人身份、或納稅人任意受撫養者身份的情況; 如果國稅局已針對嫌疑的身份盜用發起調查,並通知調查的狀態、 該調查是否證實存在對納稅人身份的未經授權使用,以及 是否已採取任何行動措施(例如,轉介給檢方)。 此外,如果某個個人被指控身份盜用,國稅局必須盡快通知受害者,讓受害者能夠針對嫌疑人提出民事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身份的情況包括用於獲取就業機會的情況。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國稅局的身份盜用案件管理(第 2008 章)(英文) 該法案要求,國稅局與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協商合作,制定和執行公眾可存取的個案工作人員指導方針,從而減輕他們與國稅局合作處理其稅務問題時所面臨的身份盜用退稅款欺詐(IDTTRF)行政管理負擔。這些指導方針必須在 2020 年 7 月 2 日之前實施,並且可能包含相應的程序,以減少: 受害者等待收取其退稅款的時間數量; 國稅局需要與受害者交互的員工數量;以及 解決 IDTTRF 相關問題所需的時間長度。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納稅申報單報稅員的不當披露(第 2009 章)(英文) 該法案提高了針對報稅員未經授權披露或使用納稅申報單資料的民事處罰。此前的處罰是 250 美元,新的處罰金額為 1000 美元。該處罰適用於在與濫用其他個人納稅人身份相關的犯罪中進行的披露或使用(「納稅人身份盜用」)。 該法案還將歷年限額從 10000 美元提高到 50000 美元。歷年限額分別針對在納稅人身份盜用中所進行的披露或使用。 此外,對於納稅人身份盜用相關的披露或使用案件中的故意或疏忽行為,該法案還將刑事懲罰提高到 100000 美元。 資源: 國稅局推出身份盜用中心(英文) 《美國法典》第 26 章第 6103 條:納稅申報單及其資料的保密性和披露(英文) *《美國法典》 - 法律修訂顧問辦公室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基於同意進行披露的再披露限制(第 2202 章)(英文) 《納稅人優先法案》第 2202 章透過添加一下條款對 IRC 第 6103(c) 節的條款進行了修訂:「由納稅人根據本節規定制定接收納稅申報單資料的人員不應該將該資料用於納稅人已同意的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並且,未經納稅人明確許可或請求,不得將該類納稅申報單資料透露給任何其他人員。」 如果納稅人同意國稅局根據 IRC 第 6103(c) 節的規定將其納稅申報單資料披露給第三方,此條款限制了該類納稅申報單資料的再披露和使用。《納稅人優先法案》第 2202 章僅適用於國稅局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之後進行的披露,以及在 2019 年 12 月 28 日對國稅局披露的該類資料進行的任何後續再披露和使用。 執行 結構化交易和國稅局查封(第 1201 章)(英文) 《銀行保密法案》要求企業報告高於 10000 美元的貨幣交易。這些強制性規定可幫助聯邦執法機關和其他機關(如國稅局)檢測、監測和追蹤某些交易並進行執法。 某些人會將透過計劃將交易金額限制在 10000 美元以內。這種做法稱為「結構化」。其通常用於隱藏來自非法活動所得的金錢。但是,也有些人對合法勞動所得進行結構化處理,以進行偷稅漏稅。 《納稅人優先法案》改變了國稅局可以應對嫌疑結構化做法的方式。在此類案例中,且僅在以下情況下,國稅局可以查封資產或沒收納稅人的資產: 待查封的財產來自非法來源;或者 交易進行了結構化處理,以隱藏非法活動,並且超出了普通結構化範疇。 國稅局必須在查封之後 30 天內給在該財產中擁有所有權利益的所有人員發出通知。 此外,納稅人可以從總收入中排除其因取回國稅局在結構化違法行為中查封的財產而從聯邦政府收到的任何利息。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 《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澄清公平救濟與連帶責任「無辜配偶救濟」(第 1203 章)(英文) 通常而言,申報聯合納稅申報單的已婚個人雙方均須對他們納稅申報單上申報的所有稅款負責。但是,稅法針對某些無辜配偶的連帶責任提供了救濟。其中一個示例就是公平救濟;如果讓配偶一方對配偶雙方的稅收債務或稅款負責屬於不公平的情況,則會授予此類救濟。 納稅人必須在債務追討期結束之前請求此類救濟。如果已支付債務,他們必須在期限結束之前請求,以申請退稅款或稅收抵免。 該法案現在要求稅務法庭從頭開始審查無辜配偶救濟。這意味著,稅務法庭必須重新審查該案件,且不得考慮之前的決定。該審查應該基於行政管理檔案以及最新發現或此前未獲得的證據。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針對簽發第三方傳票「佚名傳票」程序的修改(第 1204 章)(英文) 對於在 2019 年 8 月 15 日之後發出的傳票,除非其滿足特定標準,否則,該法案禁止國稅局簽發佚名傳票。 如果所尋求的資訊嚴格定制並且涉及未能遵守(或潛在未能)法規中的條款,國稅局可以簽發佚名傳票。法規還定義了國稅局可以簽發佚名傳票的人員類型或組別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私營追討機構進行的稅務追討(第 1205 章)(英文) 該法案禁止國稅局使用私營追討機構來向以下特定個人追討拖欠的稅款: 其收入基本上全部來自附加保障救濟金的個人 其收入基本上全部來自殘疾保險福利的個人 其調整後總收入(AGI)低於適用貧困線 200% 的個人 此變更適用於國稅局在 2021 年及之後確定的非活動應收稅款。 該法案變更了非活動應收稅款的定義。其替代了「已過去超過 1/3 適用限制期限」的條件。新的要求是「自稅務評估以來,已過去兩年以上時間」。 該法案還變更了私營債務追討公司可以提供的分期付款協議的長度。追討公司限制可以提供 7 年的分期協議,而過去僅為 5 年。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將國稅局與第三方的聯繫人通知納稅人(第 1206 章)(英文) 之前的法律規定,除了納稅人之外,如果不提供合理通知,國稅局不可聯繫其他人來確定或追討稅款。該法案現在要求在聯繫期限開始前 45 天發出通知。聯繫期限不可超過 1 年。該法案要求,只有當國稅局在通知之時有計畫做出該類聯繫,國稅局才應通知納稅人 資源: 國家納稅人權益保護官博客:《納稅人優先法案》的重點及其對 TAS 和納稅人權利的影響(英文) 指定傳票(第 1207 章)(英文) 對於 2019 年 8 月 15 日或之後簽發的傳票,國稅局相關部門的行政長官和首席法律顧問必須審查並提供書面批准,才能簽發一份指定傳票。該審批必須附在傳票上。 該審批必須說明相關事實,證明國稅局此前曾請求這些資訊。該法案還要求,國稅局應該在隨後訴訟過程中證明其已針對該類資訊做出合理請求。 針對國稅局承包商行為的限制(第 1208 章)(英文) 該法案規定,國稅局不的將其根據《美國法典》第 7602 條規定獲得的資訊提供給成本,除非該承包商需要該資訊且僅用於完成專家工作的用途。此條款確保只有國稅局員工或國稅局首席法律顧問辦公室可以在見證人宣誓後對其進行提問,如果該見證人的證詞在《美國法典》第 7602 節允許的情況下獲得的話。 資源: 《美國法典》第 26 章第 6103 條:納稅申報單及其資料的保密性和披露(英文) *《美國法典》 - 法律修訂顧問辦公室 未申報的懲罰(第 3201 章)(英文) 該法案將《美國法典》第 6651(a) 節項下對於未申報處罰的最低金額從 205 美元提高到 330 美元。但是,《社區保障促進法案》(通稱為《SECURE 法案》)在 2019 年底獲得通過,將該最低金額再次提高到 435 美元。 如果在到期日期之後 60 天申報納稅申報單,且沒有合理緣由,為申報處罰不得低於: 435 美元或 納稅申報單上所示的應繳稅款金額的 100%。 此規定適用於到期日期(包括任何延期)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後的納稅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