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705 - 分期付款銷售

分期付款銷售是指一項獲利的資産銷售行為,而且在資産銷售發生的納稅年度之後,您至少會收到一期的分期付款。除非您在報税日當天或之前(包括申請延遲報税)「選擇退出」,否則您必須在依據分期付款的方式之下,呈報此項(有收益的)銷售行為。如果選擇退出,您仍然可以根據您的會計方法在4797表【企業資産的出售】(英文)1040表副表D【資本利得和虧損】(英文)8949表【資本資產的銷售和其他處置】(英文)上申報所有的收益為該年銷售的收入。

不允許分期付款銷售規則的情況

分期付款銷售規則並不適用於損失上。您不得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申報存貨的銷售或在建立在證券市場上的股票以及證券的出售收益。根據折舊損失回收條例,您必須將出售可折舊資產產生的所有資本利得在銷售發生的那一年申報為一般收入(ordinary income)。如需何時不能使用分期付款銷售規則報告付款的額外情況和資訊,請參閱537號刊物【分期付款銷售】(英文)

決定您的總利得

您分期付款的所有總收入通常等於您的資産售價超過了資產調整基礎的金額。資産的售價包括現金、資産銷售後您所獲得的公平市場價格、買主付給您的銷售費用以及買主支付、承擔或需要償還的現有資產扺押債務。

在稅表上報告銷售

在分期付款方式下,您按年申報該年的收入,或視為已收到的部份。您不會將您的資產基礎價值之報的付款包括在收入中。請使用6252表【分期付款銷售的收入】(英文)PDF,在銷售發生的那一年,以及分期付款義務的每一年申報分期付款銷售。您可能需要附上4797表(英文)以及1040表副表D(英文) 到您的1040表【美國個人所得稅報稅表】1040-SR 表,【美國老年人報稅表】(英文)。您也必須在收入中包括任何做為普通收入的利息。詳情請看以下的申報利息

申報利息

您在申報分期付款銷售的利息時一般以任何其他利息收入相同的方式當作正常收入。如果分期付款銷售的合約中並未顯示利息的數額,那麼您可能必須重新確認分期付款的部份做為未宣佈利息或是按原訂折扣規則所計算的利息,儘管您承受了損失。您必須使用適用的聯邦利率(AFR)來計算作為未宣佈的利息或是原始發行折價的宣佈本金金額。AFR每月刊載在國稅局公告 適用聯邦利率 (AFR)索引條文 (英文) 中。您可以撥打國稅局電話800-829-1040或在國稅局網站取得資訊。

附加資訊

欲取得更多的資訊,請參考537號刊物【分期付款的銷售】(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