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1099-K 常見問答集:填報

這些常見問答集(FAQ)在 2023 年 3 月 22 日的情況說明書 203-06PDF中向公眾發佈。

解答: 可以。表格 1099-K 能夠透過 FIRE (電子申報資訊申報單)(英文)系統進行電子申報。在任何日曆年申報 250 份或以上表格 1099-K 的任何人都必須以電子方式申報這些表格 1099-KIRS 鼓勵資訊申報單少於 250 份的申報人也以電子方式申報。

有關更多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1220——電子申報表格 1097、1098、1099、3921、3922、5498、8935 和 W-2G 的規格(英文)PDF。如果您正在考慮以紙本形式申報,請參閱特定資訊申報單的一般說明(英文)

解答: 可以。經參與的收款人事先同意,能以電子方式提供收款人對帳單。此同意書必須以電子形式作出,並表明收款人能存取即將以電子形式提供的對帳單(請參閱財政部1.6050W-2 規範——支付卡結算及第三方網絡交易支付資訊對帳單電子化(英文)PDF,以瞭解獲得參與的收款人同意的說明)。如果收款人對帳單是以電子形式提供,則可以提供支付結算實體的電子郵件地址來代替電話號碼。

解答: 向參與收款人轉移資金的商戶收單實體負責申報應申報交易的總金額。

商戶收單實體可以將交易處理外包給可能會分擔向商戶付款的合約義務的處理商。當商戶收單實體和處理商都有向商戶付款的合約義務時,遞交轉移資金指令至商戶帳戶的實體須負責準備和提供收款人對帳單給參與的收款人並申報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網絡交易(英文)IRS

解答: 第三方結算組織或其電子支付服務商負責申報支付給其網絡中參與的收款人的應申報交易總額。

解答:是。對於第三方網絡交易,第三方結算組織的申報存在最低限度的例外情況。從 2021 年開始的日曆年,法規降低了門檻;然而,IRS 在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宣布推遲實施降低後的門檻,並將 2022 日曆年視為申報人的過渡年,屆時將適用先前的(較高的)門檻。因此,對於 2022 日曆年,第三方結算機構只需簽發表格 1099-K 來申報在該日曆年內向參與收款人支付總款項超過 20,000 美元且交易筆數超過 200 筆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請參閱第 2023-10 號通知——關於實施修訂後的第 6050W(e) 節的修訂時間表,該份通知延遲了對報告第三方網絡交易的最低限度的例外情形的更改,如果在日曆年內針對商品和服務向參與收管人的支付超過 600 美元,則需要申報。

解答: 否。支付卡交易的申報不存在最低限度的例外情況。所有支付卡交易都必須在表格 1099-K 中申報。

解答: 不一定。透過儲值卡或禮品卡進行的銷售:

  • 如果卡片是被與發卡機構以及彼此無關的人員的網絡接受的,則需要申報。
  • 當卡片僅被發卡機構或與發卡機構相關的人(例如,子公司或公司本身)接受為款項時,則無需申報。在這些情況下,儲值卡不符合支付卡的定義,因此使用此類卡進行的銷售無須申報。

有關無關人員的定義,請參閱國稅法規的 IRC 第 267(b)節——關係(英文),以及 IRC 267(e)(3)節——合夥企業中的推定所有權(英文),或 IRC 第 707(b)(1)節——特定與受控合夥企業有關的財產銷售或交換,不允許損失(英文)

解答: 這種情況最常見的範例是當加盟主處理多個加盟商的所有商戶卡交易並相應地分配款項時。例如,當企業代表多個收款人從銀行接收款項時,該企業被視為銀行的參與收款人,並且該企業對於其分配款項的收款人而言被視為支付結算實體。銀行必須申報透過企業結算的應申報交易的總額。對應地,企業需要針對其分配款項的收款人申報可分配的交易。根據法律和法規,企業屬於「匯總收款人」。

解答: 可以。然而,如未滿足申報要求,根據 IRC 第 6721 節(英文)——未申報正確資訊申報單和 IRC 第 6722 節——未能提供正確的收款人對帳單(英文),負責申報的實體(也就是遞交轉帳指令的實體)有責任承擔任何適用的處罰。此外,負責申報的實體的名稱、地址和納稅人識別號碼必須在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網絡交易(英文)中的申報人資訊框中申報。

解答:收款人 TIN 驗證是透過納稅人識別號碼(TIN)配對計畫完成的。如需更多資訊,請瀏覽特定資訊申報單的一般說明——介紹性資料(英文)或致電 866-255-0654

解答: 商戶收單實體必須申報他們為任何參與收款人結算支付卡交易的應申報支付交易總額。支付卡交易是接受支付卡或其任何標記(例如信用卡號)作為支付方式的任何交易。

解答: 對於 2021 年開始的日歷年,不論交易筆數,只要是收款人的第三方網絡交易總額在日曆年內超過 600 美元,第三方結算組織必須申報使用他們的第三方支付網絡結算款項的任何參與收款人的應申報支付交易總額。

請注意: 對於 2022 年之前的日曆年,只要交易總數超過 200 筆,並且收款人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在日曆年內超過 20,000 美元,第三方結算組織必須申報使用他們的第三方支付網絡結算款項的任何參與收款人的應申報支付交易總額。

解答: 遞交資金移轉到參與收款人帳戶的指令的實體負責申報支付卡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第三方實體負責申報,因為它是遞交指令以在交易結算中轉移資金的實體。

解答: 不可以。國稅法規(IRC)要求支付結算實體(或在部分情況下,要求電子支付服務商)申報資訊申報單,並針對應申報支付交易的結算向其支付的每個參與收款人提供收款人對帳單。無論參與收款人是否支付費用,這些法定義務均適用。此外,如果支付結算實體或電子支付服務商未能遵守這些法定義務,根據 IRC 第 6721 節——未能申報正確的資訊申報單(英文)IRC 第 6722 節——未能提供正確的收款人對帳單(英文),它會受到處罰。由於聯邦法律要求支付結算實體或電子支付服務商申報資訊申報單並提供收款人對帳單,因此這些實體無法為滿足這些要求而產生的費用收取費用。

解答: 如果收款人的收據分類在多個 MCC 下,商戶收單實體能夠:

此外,如果商戶收單實體(或其處理者)採用 MCC 以外的行業分類系統,商戶收單實體應向每個收款人分配一個最接近收款人業務描述的 MCC

解答: 不需要。第三方結算機構不使用 MCC 代碼對收款人進行分類。因此,他們不需填寫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網路交易(英文)的第 2 方框。

解答: 是。支付結算實體可以是國內或國外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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