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 1099-K 常见问题:填报

这些更新的常见问题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情况说明书 2023-06PDF 中向公众发布。

解答: 可以。表格 1099-K 可以通过 FIRE(以电子方式申报税务资料申报表)(英文)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任何人在任何日历年提交 250 份或更多表格 1099-K 的,必须以电子方式提交。国税局鼓励提交税务资料申报表少于 250 份的报税人也以电子方式提交。

有关更多信息,请查阅第 1220 号刊物《表 1097、表 1098、表 1099、表 3921、表 3922、表 5498、表 8935 和表 W-2G 电子提交规范》(英文)PDF。如果您正在考虑纸质提交,请查看特定税务资料申报表的一般说明(英文)

解答: 可以。经参与的收款人事先同意,收款人对账单可以电子方式提供。必须以电子方式表示同意,以显示收件人可以访问以电子方式提供的对账单(请参阅 财政部规例 1.6050W-2《以电子方式提供支付卡和第三方网络交易结算中付款的信息对账单》(英文)PDF,提供有关接收参与收款人同意的说明)。如果收款人对账单以电子方式提供,则可以提供支付结算实体的电子邮件地址来代替电话号码。

解答: 向参与收款人转送资金的商户收单实体负责报告应报告交易的总金额。

商户收单实体可以将交易的处理事宜外包给经办人,而经办人可以分担向商户付款的合同义务。当商户收单实体和经办人都有向商户付款的合同义务时,提交指令将资金转送到商户账户的实体负责向参与收款人准备和提供收款人对账单,并向国税局提交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网络交易》(英文)

解答: 第三方结算机构或其电子支付服务商负责报告向其网络中参与收款人支付的应报告交易总额。

解答:是。对于第三方网络交易,第三方结算机构的申报存在最低限度的例外情况。据法律规定,2021 年后开始的日历年内申报门槛有所下降;然而,国税局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宣布推迟实施较低的申报门槛,并将 2022 日历年视为申报人的过渡年,在此期间将适用先前(较高)的申报门槛。因此,对于 2022 日历年,第三方结算机构只需发布表 1099-K 用以申报在该日历年期间向有关收款人就商品和服务支付的总金额超过 20,000 美元并且交易次数超过 200 笔的交易。详见通知 2023-10《关于修订后的第 6050W(e) 条实施的修订时间表》,该条款推迟了对申报第三方网络交易最低限度例外情况的调整,如果在日历年内对相关收款人就商品和服务支付的金额超过 600 美元,则需要申报该交易。

解答: 没有,报告支付卡交易没有例外情况。所有支付卡交易必须在表格 1099-K 上予以报告。

解答: 视情况而定。通过储值卡或礼品卡支付的销售额是:

  • 如果与发行人且彼此之间不相关之人的网络接受该卡,则可予以报告。
  • 当发卡人或与发卡方相关之人(如子公司或公司本身)只接受该卡付款时,则无需报告。在这些情况下,储值卡不符合支付卡的定义,因此使用此类卡进行的销售无需报告。

关于不相关之人的定义,请参阅《国税法规》267(b)——关系(英文),以及《国税法规》267(e)(3)——合伙企业的推定所有权(英文),或《国税法规》707(b)(1)——关于受控合伙企业的特定财产销售或交换(不允许损失)(英文)

解答: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实例是特许专营商处理多个加盟商的所有商户卡交易,并相应地分配付款。例如,当一家公司代表多个收款人从银行接收付款时,该公司被视为与银行有关的参与收款人和有该公司付款分配对象的收款人相关的支付结算实体。银行必须报告通过该公司结算的应报告交易总额。相反,该公司需要报告其分配付款的收款人的可分配交易。根据有关法令和规定,该公司属于"汇总收款人"。

解答: 可以。但是,如果未满足申报要求,负责申报的实体(即提交资金转账指令的实体)应承担《国税法规》6721(英文)——未能提交正确的报税税务资料申报表和《国税法规》6722——未能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对账单(英文)项下的任何相关处罚。此外,负责申报的实体的名称、地址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在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网络交易》(英文)的申报人信息栏中予以报告。

解答:收款人 TIN 的验证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TIN)匹配程序完成的。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特定税务资料申报表的一般说明——介绍性材料(英文)或致电 866-255-0654

解答: 商户收单实体必须报告其结算支付卡交易的任何参与收款人的应报告付款交易总额。支付卡交易指支付卡或其任何标记(例如信用卡号)被视作付款的任何交易。

解答:商户收单实体必须申报他们为任何参与收款人结算支付卡交易的应申报支付交易总额。支付卡交易是接受支付卡或其任何标记(例如信用卡号)作为支付方式的任何交易。

解答: 对于 2021 年后开始的日历年,第三方结算机构必须报告使用第三方付款网络结算付款的任何参与收款人的应报告付款交易总额,只要收款人在该日历年期间的第三方网络交易总额超过 600 美元,且无论交易次数。

备注: 对于 2022 年之前的日历年,第三方结算机构则报告使用第三方付款网络结算付款的任何参与收款人的应报告付款交易总额,前提是收款人在该日历年期间的第三方网络交易超过 20,000 美元,且交易次数合计超过 200 笔。

解答: 提交指令将资金转送到参与收款人账户的实体负责报告支付卡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实体负责报告,因为它是提交在交易结算中转送资金的指令的实体。

解答: 不能。《国税法规》(IRC)要求支付结算实体或特定情况下的电子支付服务商提交税务资料申报表,并提供在结算应报告付款交易时作为付款对象的每个参与收款人相关的收款人对账单。无论参与的收款人是否支付费用,这些法定义务均适用。此外,如果支付结算实体或电子支付服务商未能遵守这些法定义务,将受到《国税法规》6721——未能提交正确的税务资料申报表(英文)《国税法规》6722——未能提供正确的收款人对账单》(英文)的处罚。因为联邦法律要求支付结算实体或电子支付服务商提交税务资料申报表并提供收款人对账单,所以此类实体不得收取满足这些要求所产生的费用。

解答: 如果收款人的收款所属的商户类别代码(MCC)不止一个,则商户收单实体可以:

此外,如果商户收单实体(或其经办者)采用不同于 MCC 的行业分类系统或除 MCC 之外的行业分类系统,则商户收单实体应为每个收款人分配一个最符合其业务描述的 MCC

解答: 不需要,第三方结算机构不使用商户类别代码(MCC)对收款人进行分类。因此,其不必填写表格 1099-K 《支付卡和第三方网络交易》(英文)的第 2 栏。

解答: 是。支付结算实体可以是国内或国外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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