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留用税收优惠 - 2020年与2021年比较图

联邦政府设立员工留用税收优惠(ERC),提供可退现的就业税抵免优惠,帮助企业承担留用在职员工的费用。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历了总进项下降或由于政府命令而关闭,且在提交原始纳税申报表时并未申请抵免,可通过提交调整后的就业税申报表来利用这一优势。例如,提交季度就业税申报表的企业可提交 941-X 表,即调整后的雇主季度联邦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英文)PDF ,以申请之前2020年和2021年各个季度的税收优惠。

除了纾困初创企业(英文),大多数纳税人均没有资格为2021年9月30日之后支付的工资申请员工留用税收优惠(ERC)。 纾困初创企业仍可为2021年6月30日之后至2022年1月1日之前支付的工资申请员工留用税收优惠(ERC)。符合条件的雇主仍可通过在相应的表格说明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有关调整后就业税申报表来申请前几个季度的员工留用税收优惠。例如,雇主若提交941表,雇主仍有时间在表格941-X(即调整后的雇主季度联邦纳税申报表或退税申请)中"提交941-X表是否有截止日期?"部分中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调整后的雇主纳税申报表。

提示:您若已提交941-X表申请员工留用税收优惠,则必须从工资扣款中减去税收优惠,且可能需要修改所得税申报表(例如,1040表、1065表、1120表等)以反映减少的扣款额。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下列资源:

  • 2021-20 通知 - 新冠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案第2301条项下的员工留用税收优惠指导方针, 问题 60(英文)PDF 。
  • 2021-49 通知,员工留用税收优惠法规与相关的其他问题第3134条项下的员工留用税收优惠指导方针,第四章C(英文)PDF 。

有关详细信息,详见 更正雇佣税(英文).

员工留用税收优惠最初作为《新冠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案》(CARES Act)的一部分于2020年3月颁布,随后分别经《纳税人确定性和灾难税收减免法案》(Relief Act),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ARPA)和《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IIJA)三次单独修订。

  2020年3月颁布的《新冠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案》(CARES Act 2021年《纳税人确定性和灾难税收减免法案》 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 《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
发放符合条件的工资所在期限 2020年3月13日至12月31日 续展: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续展: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IIJA追溯修订第3134条,仅于2021年第四季度对纾困初创企业有效。

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法规第3134(c)(5)条的定义,仅适用于纾困初创企业支付的工资。
符合条件的雇主 任何经营贸易、商业或免税组织的雇主,但不包括政府及其机构和部门。 对于2021年日历季度,扩展至包括以下某些政府雇主:
  • 符合第501(c)(1)条描述并可依照第501(a)条免税的组织,以及
  • 学院或大学或主要提供医疗或医院护理
无变化 无变化
就业税抵偿 社会保障税的雇主缴费部分 无变化 更改为医疗保险税的雇主缴费部分 无变化
资格要求 雇主必须经历:
  • 在任何一个季度,因政府颁布有关新冠疫情的命令,全部或部分暂停运营,或
  • 总进项大幅下降(从总进项低于2019年同一日历季度总进项50%开始,至总进项高于2019年同一日历季度总进项80%的日历季度后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结束)
对于2021年日历季度,修订后的总进项下降定义为总进项低于2019年同一季度80%的季度。

对于2021年日历季度,增加了替代季度选择规则,使雇主能够查看之前的日历季度,并与2019年同一日历季度进行比较,以确定总进项是否下降。

为2019年已不存在的雇主提供了一个规则,允许2019年已不存在的雇主通过将2021年日历季度的总进项与2020年同一日历季度总进项进行比较来确定总进项是否下降。

对于2021年第三和第四日历季度,修订后使税收优惠适用于不符合资格标准(全部或部分暂停或总进项下降)的"纾困初创企业"雇主

"纾困初创企业"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雇主:

  • 2020年2月15日之后开始从事任何贸易或商业经营,
  • 在为期三个纳税年度期限(截止于确定税收优惠的日历季度之前的纳税年度)内平均年总进项低于1,000,000美元,以及
  • 不符合其他资格标准 
仅在2021年第四季度适用于《法典》第3134(c)(5)条中定义的纾困初创企业。

删除了第四日历季度的要求,即纾困初创企业不再因完全或部分暂停运营或总进项下降而视为符合条件的雇主。

有资格享有税收优惠的符合条件的工资百分比
  • 符合条件的工资50%(每个员工每年 10,000美元,包括某些医疗费用)
  • 2019年平均全职员工不超过100人,向提供服务和不提供服务的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符合条件的工资
  • 2019年平均全职员工超过100人,向不提供服务的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符合条件的工资
  • 对于2021年日历季度,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最高抵免额增加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工资70%(每个员工每个日历季度10,000美元,包括某些医疗保健费用)
  • 对于2021年日历季度,平均全职员工不超过500人,向提供服务和不提供服务的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符合条件的工资
  • 对于2019年日历季度,平均全职员工超过500人,向不提供服务的员工发放的工资属于符合条件的工资
  • 最高抵免额不变
  • 对于2021年第三和第四日历季度,"严重亏损的雇主"可在雇主严重亏损的日历季度将所有工资视为符合条件的工资
  • "严重亏损的雇主"指因总进项下降,但某一日历季度总进项与2019年同一日历季度总进项相比下降超过10%,而符合条件的雇主。
  • 小雇主符合条件的工资并无变化
  • 规定2019年已不存在的雇主可使用2020年全职雇员的平均人数来确定该雇主是否拥有超过500名全职雇员
  • 最高抵免额不变
  • 由于不适用"总进项下降",与"严重亏损的雇主"相关的规则在2021年第四日历季度不再适用。
最高抵免额 2020年每个员工的最高抵免额为5,000美元 2021年将每个员工的最高抵免额提高到每个员工每个季度7,000美元
  • 维持救济法案中规定的季度最高抵免额(每个员工每个日历季度7,000美元)
  • "纾困初创企业"每个日历季度的税收优惠额为50,000美元
  • 无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