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慈善捐獻限制

大多數情況下,納稅人可以在副表 A 上作為列舉扣除項予以扣除的慈善現金捐獻的金額,限於納稅人的調整後總收入 (AGI) 的一定百分比(通常是 60%)。合格的捐獻不受此限。個人可扣除的合格捐獻高達 100% 的調整後總收入 (AGI)。公司可扣除的合格捐獻高達 25% 的應納稅收入。超出該金額的捐獻可結轉至下一個稅務年度。要符合資格,該捐獻必須:

  • 現金捐獻;
  • 支付給合格的組織;
  • 在 2020 日曆年度期間支付

非現金財產的捐獻不符合此寬減的條件。納稅人仍可將非現金捐獻作為扣除項進行申報,但需遵守正常限額。

新型冠狀病毒稅收寬減及經濟紓困金(英文)頁面提供有關面向受新型冠狀病毒 (COVID-19) 影響的納稅人、企業、免稅組織等(包括健康計劃)的稅務協助的資訊。

食品存貨捐獻的限制暫時增加

有一項特殊規則,規定企業可以為病患、有需要的人或嬰兒護理捐獻食品存貨增加扣除。企業納稅人可根據此規則扣除的食品存貨的慈善捐獻金額,限於納稅人的合計淨收入或應納稅收入的一定百分比(通常為 15%)。對於 2020 年的食品存貨捐獻,企業納稅人可從所有商號或企業扣除高達 25% 的合計淨收入的合格捐獻,從該商號或企業支付高達 25% 的應納稅收入的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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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體介紹了有關個人慈善捐獻的所得稅扣除的規則。在第 526 號出版物(英文)PDF(慈善捐獻)和第 561 號出版物(英文)PDF(決定捐贈財產的價值)中,更全面討論這些規則。有關慈善捐獻證明和披露的資訊,請參閱第 1771 號出版物(英文)PDF。您可撥打 800-829-3676,免費索取這些出版物。

如果您列舉扣除,則可扣除支付給合格組織的金錢或財產形式的慈善捐獻。通常,您可扣除高達 50% 的調整後總收入 (AGI),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需遵守 20% 或 30% 的限制。免稅組織搜尋(英文)使用可扣除程度狀態代碼(英文) 來辨別這些限制。

合格組織

您可扣除支付給以下任何組織的慈善捐獻或供其使用的慈善捐獻,根據國稅法規 (IRC) 第 170(c) 條,這些組織符合資格:

  1. 州或美國領地(或其政治分區),或美國或哥倫比亞特區(如果僅為公共目的而支付);
  2. 在美國或其領地組織或創建的或者根據美國、任何州、哥倫比亞特區或美國的任何領地的法律組織或創建的公有基金、公司、信託、基金或基金會,且僅出於慈善、宗教、教育、科學或文學目的,或為防止虐待兒童或動物而組織和營運;
  3. 教堂、猶太教堂或其他宗教組織;
  4. 退伍軍人組織或其在美國或其領地組織的辦事處、附屬機構、信託或基金會;
  5. 非營利義務消防隊;
  6. 根據聯邦、州或地方法律創建的民防組織(這包括與其志願服務直接相關並僅應歸因於其志願服務的民防義工的未報銷費用);
  7. 根據分會制度營運的家庭兄弟會(英文),但前提是捐贈僅用於慈善目的;
  8. 非營利公墓公司,前提是這些資金不可撤銷地專用於整個公墓的永久維護,而非特定的地段或陵墓的墓穴。

捐獻時間

無論您使用現金還是應計法,都必須實際上在稅務年度結束之前以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捐獻。

可扣除金額

如果您捐贈現金以外的財產給合格的組織,通常可能會扣除財產的公平市價。但是,如果該財產出現升值,可能需要做出一些調整。

第 561 號出版物(英文)PDF,決定捐贈 財產的價值中討論了如何決定公平市價的規則。

對扣除的限制

通常,對慈善組織的捐贈最多可扣除不考慮淨營業虧損結轉額所計算的調整後總收入 (AGI) 的 50 %。但是,對某些私人基金會、退伍軍人組織、兄弟會和公墓組織的捐獻,限於 30% 的 調整後總收入 (AGI)(計算時不考慮淨營業虧損結轉額)。免稅組織搜尋(英文)使用可扣除程度狀態代碼(英文)來辨別這些限制。

50% 的限制適用於 (1) 所有公共慈善機構(英文)(編碼 PC)、(2) 所有私營基金會(英文) (編碼 POF)、(3) 某些私人基金會(英文),在收到捐贈後 2-1/2 個月內將收到的捐獻分發給公共慈善機構和私營基金會,及 (4) 某些私人基金會,其所獲捐獻將歸入共同基金,其收入和本金支付給公共慈善機構。

30% 的 限制適用於私人基金會(編碼 PF),但之前提到的符合 50% 限制的私人基金會除外,且適用於第 170(c) 條中所述的不符合 50% 限制的其他組織,例如家庭兄弟會(編碼 LODGE)。

特殊限制適用於某些贈與的長期資本收益財產。第 526 號出版物(英文)PDF,慈善捐獻中提供該特殊限制的討論。

國外組織

免稅組織搜尋(英文)中所列、具有國外地址的組織通常不是國外組織,而是國內成立、在國外開展業務活動的組織。在可扣除程度限制方面,這些組織被視為與任何其他國內組織一樣。

列有加拿大地址的某些組織可能為國外組織,其所獲捐獻僅因稅收協定而可扣除。除了遵守美國稅法規定的適用於所有慈善捐獻的總體限制外,您給加拿大組織的慈善捐獻還需遵守美國慈善捐獻百分比限制(適用於您的加拿大來源收入)。如果捐獻者未在美國所得稅申報表上申報任何加拿大來源的應納稅收入,則給加拿大組織的捐獻不允許扣除,如第 597 號出版物(英文)PDF所述。

除上述規定外,給國外組織的捐獻不可扣除。

依賴免稅組織搜尋

稅務手續指南 2011-33, 2011-25 I.R.B. 887 介紹了贈款人和捐獻者在確定給該組織的捐獻是否可減免時,可能依賴於第 78 號電子出版物和國稅局 (IRS) 商業主檔案摘錄中的組織清單的程度。贈款人和捐獻者可能繼續依賴免稅組織搜尋(英文)中包含的第 78 號出版物資料,其程度與稅務手續指南 2011-33 中規定的相同。

類似的依賴規定適用於清單中出現的組織的基礎分類。另請參閱稅務手續指南 89-23(英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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