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204, 折衷付稅提議

折衷付稅提議(OIC)是納稅人和國稅局之間的協議,可以讓納稅人以低於所欠總稅額的情況解決其稅務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能透過分期付款協議或其它方式付清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將沒有資格採取折衷付稅提議。欲瞭解納稅方案的相關資訊,包括分期付款協議,請參閱主題 202。要有資格採取折衷付稅提議,納稅人必須已經申報所有稅表,已收到付稅提議中包含的至少一項稅收債務的帳單並已繳納本年度所有必繳的預估稅,如果是有員工的企業所有人,則納稅人必須繳納當前季度和前兩個季度所有必繳的聯邦稅存款。

在大多數情況下,國稅局不會接受折衷付稅提議,除非納稅人提供的金額等於或者大於合理徵稅潛能(RCP)。RCP是國稅局衡量納稅人支付能力的標準。RCP包括可以透過納稅人資產實現的價值,例如房地產、汽車、銀行帳戶以及其他財產。除財產之外,RCP還包括未來預期收入減去基本生活費用所需的一定金額。

提議的理由

基於以下之一個理由,國稅局可以接受折衷付稅提議:

  • 首先,如果對應納稅額有疑問,國稅局可以接受折衷付稅。只有當正確稅收債務的存在或金額在法律上具有真正爭議時,折衷付稅才滿足這個標準。
  • 其次,國稅局可以接受折衷付稅如果對於欠款全額能否完全可收回有疑問。當納稅人資產和收入低於全額應納稅額時,就會有徵收上的疑問
  • 第三,國稅局可以根據有效的稅務管理接受折衷付稅。當合法欠稅及能夠全額追討沒有疑問,但是要求全額繳稅可能會造成經濟困境,或在特殊情況下全額繳稅並不公平公正,則可根據有效的稅務管理接受折衷付稅提議。

使用的表格

對於徵稅或有效稅務管理有疑問,提交折衷付稅提議時,納稅人必須使用最新版本的656表【折衷付稅提議】,並同時提交433-A表(OIC)【工薪族及自僱者徵稅資訊說明】,和/或433-B表(OIC)【企業徵稅資訊說明】。基於對應納稅額有疑問而提交折衷付稅提議的納稅人必須申報一份 656-L (英文)PDF表【折衷付稅提議(對應納稅額有疑問)】,而無需申報656表和433-A表(OIC)和/或433-B表(OIC)。您可以在【折衷付稅提議手冊】656-B (英文)PDF表中查看656表和參考徵稅資訊說明。

申請費

一般情況下,納稅人必須繳納在申報656表上列明的申請費。請不要將此費用與其他任何稅款混淆。然而,這項要求有兩種例外情況:

  • 第一種,如果折衷付稅提議是基於對徵稅的疑問,則無需繳納申請費。
  • 第二種,符合低收入標準的個人(非公司、合夥企業或其他實體)納稅人例外,無需繳納上述申請費。如果納稅人的每月總收入等於或低於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英文)公佈的貧困線250%,則符合上述例外情況。656表第1部分內容包含低收入認證準則,幫助納稅人確定他們是否符合低收入標準。申報低收入例外情況的納稅人應在 656 表第 1 部分的低收入認證中勾選相應的認證方格。

付款選擇

一次性付清 - 納稅人可以選擇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支付折衷付款提議的金額。「一次性現金付清提議」定義為在採納提議後五個月內或更短的期限內,分5期或更少期數支付稅款的提議。如果納稅人提交一次性現金付清提議,則必須在提交656表的同時支付相當於提議金額20%的不予退還的付款。這筆款項是除申請費以外必須支付的。這筆20%的付款一般不予退還,意指即使提議被拒絕或是沒有被採納而退還給納稅人,這筆款項也不會退回,而是用來繳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有權指定特定的應納稅額,國稅局會將該筆20%的付款用於支付該稅額。

定期支付提議 - 根據稅法,如果提議要求在採納後的24個月內分6期或更多期數完成付款,則稱為「定期支付提議」。提交定期支付提議之前,納稅人必須在提交656表的同時完成提議的首次分期付款。除申請費以外,還需要支付這筆款項。這筆付款與20%的現金一次性支付提議付款一樣,一般不予退還。此外,在國稅局對定期支付提議進行評估期間,納稅人必須繼續按照提議中規定的條款完成分期付款。這些付款金額也是不予退還的。這些付款將用於繳納應納稅額,而且納稅人有權指定特定應納稅額,將定期支付款項用於支付該稅額。

一旦折衷付稅提議被採納,納稅人可以不再指定將提議付款用於支付提議協議中特定涵蓋的任何應納稅額。

暫停追繳

通常,在國稅局可能進行追繳活動內的法定時限會暫停,在折衷付稅提議研究段時期間,在國稅局拒絕折衷付稅提議後緊接著的30天,以及在此期間及時,向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提出正在考慮的拒绝上訴。

提議條款

如果國稅局接受了納稅人的提議,則表示認為納稅人會完全遵守稅法。國稅局將保留在國稅局接受提議之日之前的提交的納稅申報表的任何可能退稅,包括利息。如果納稅人未能遵守折衷付稅提議中的所有條款,國稅局會判定該提議失效。對於徵稅和有效稅務管理的折衷付稅提議有疑問時,條款會要求納稅人及時報送所有稅表,並及時繳納自折衷付稅提議被採納之日起五年內的各項稅費。折衷付稅提議宣告失效時,協議就不再有效,而國稅局將徵收原來所欠的稅費(扣掉已繳部分),並加上利息和罰金。此外,若提議在日曆年度內被採納,則在此期間的任何應退稅款將用於繳納稅收債務。

上訴權

如果國稅局拒絕(英文)了折衷付稅提議,將會透過郵件通知納稅人。該信函會對國稅局否決提議的原因進行解釋,並且詳細說明納稅人應該如何向國稅局獨立上訴辦公室對該決定提出上訴的相關事宜。上訴必須在信上日期起的30天內提出。

退還提議

在某些情況下,折衷付稅提議會退還給納稅人,而不是否決,原因有納稅人未能提交必要的資料、已經申請破產、在提交提議時未能按要求繳納申請費或是未能完成不予退還的付款,或是在國稅局研究提議期間未能報送稅表*或繳納當期應納稅額。退還提議與否決不同,因為國稅局退還提議時納稅人無權對提出上訴。然而,繳納過期稅款後,可以再次提交提議。

更多資訊

用以提交折衷付稅提議的逐項說明及所有表格都包含在【折衷付稅提議手冊】656-B (英文)PDF表中。您可以使用折衷付稅提議預審工具(英文) 來確認您的資格並且擬定初步提議。使用此工具並不保證接受 OIC。關於折衷付稅提議的更多資訊,請查閱 594號刊物(英文)PDF【國稅局追繳流程】,或折衷付稅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