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USTB) 时,所有来自美国境内与该贸易或业务相关的收入均被视为实际相关收入 (ECI)。一般而言,外国人必须在税务年度内从事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才能将该年度获得的收入视为ECI,即在美国应纳税的收入。外国人可以是非税法定义居民 (NRA) 或外国公司。
如果外国人在美国拥有并经营销售服务、产品或商品的业务,则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该外国人是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例如,在美国销售购于美国或外国的库存财产所获得的利润是实际相关的贸易或业务收入。
无论该收入与税务年度内在美国开展的贸易或业务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联系,此规定均适用。如果USTB 销售库存,则由此产生的收入显然属于ECI。如果一家外国公司其位于其他国家的总部,在未经过USTB参与的情况下也直接向美国客户销售库存,若库存所有权在美国转移,则该收入也可能属于ECI。
外国人士在美国提供个人服务时,通常被视为从事美国的贸易或业务。但是,该业务活动必须“大量、持续且定期”,才能符合USTB的资格。
对ECI 的征税是将ECI净值按累进税率或税收协定下的较低税率来进行。也就是说,可以从总 ECI 中扣除相应金额,以得出应税净 ECI。
以下讨论将帮助您确定您是否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某些类型的固定、可确定、年度或定期 (FDAP) (英文) 收入被视为 ECI 收入,因为:
- 某些国税法规条款要求将此类收入视为 ECI;
- 某些国税法规条款允许选择将此类收入视为 ECI;
- 某些类型的投资收入,如果通过以下两项测试之一,则被视为 ECI:
- 资产使用测试——收入必须与用于或持有用于美国贸易或业务的美国资产相关。
- 商业活动测试——在美国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活动是收入实现的重要因素。
- 在有限的情况下,某些类型的外国来源收入可能被视为与美国贸易或业务实际相关。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 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以下类别的收入通常被认为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相关。
- 如果NRA 持有“F”、“J”、“M”或“Q”签证以非移民身份暂时居住在美国,则该NRA 被视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持有“F”、“J”、“M”或“Q”签证的非移民获得的任何美国来源奖学金或研究资金的应税部分均被视为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实际相关。
- 如果外国人是合伙企业的成员,且该合伙企业在税务年度的任何时间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则该外国人被视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 当外国人在美国提供个人服务时,通常被视为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
- 出售或交换美国不动产权益(无论是否为资本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应按照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的方式纳税。外国人必须将收益或损失视为与该贸易或企业实际相关。
- 如果NRA 做出选择,不动产租赁收入可被视为 ECI。
注意:如果您在美国的唯一业务活动是通过美国居民经纪人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股票、证券或商品交易(包括对冲交易),则您不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
注意:某些类型的收入通常在所得税方面被视为 ECI 或 FDAP,但在预扣税方面可能不被视为 ECI 或 FDAP。
适用税率
您在税务年度内获得的与您在美国的贸易或业务实际相关的收入,在扣除允许的扣除额后,按适用于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累进税率进行纳税。
税务年度
一般而言,只有当您是非税法定义居民或外国公司,并在税务年度内在美国从事贸易或业务时,您才会获得实际相关收入。但是,在其他税务年度收到出售或交换财产、提供服务或任何其他交易的收入,若与在交易发生或提供服务的当年实际相关,则被视为与该税务年度实际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