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普通法)

根據普通法,如果您對員工做哪些事及如何做事有控制權,則為您效力的人就是您的員工。即使您給了員工行動自由,情況也是如此。重點是您對如何執行服務的細節有控制權。

如果您具備僱主——僱員關係,那麼這段關係是如何標記的並沒有區別。關係的實質,而不是標籤,決定了勞工的身份。個人是全職還是兼職並不重要。

如要根據普通法規則判斷一個人是僱員還是獨立承包人,勞工與企業的關係必須經過審查。在任何非僱員的承包人關係的判斷中,為控制程度和獨立程度提供證據的所有資訊皆必須被考慮。

提供控制和獨立程度證據的事實內容分為三類:行為控制(英文)財務控制(英文)當事人的關係類型(英文)

舉例:Donna Lee 受僱於汽車經銷商 Bob Blue,擔任全職銷售員。他每週工作 6 天,並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內到 Bob 的展覽廳上班。他為以舊換新的車估價,但他的估價必須經過銷售經理的批准。潛在客戶名單歸經銷商所有。他必須開發客源並向銷售經理報告結果。由於他經驗豐富,在完成交易和銷售籌資等其他工作階段方面,他只需要很少的協助。她領取佣金,而且有資格得到 Bob 提供的獎品和獎金。Bob 也支付 Donna 的醫療保險及團體人壽保險的費用。Donna Bob Blue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