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常見問題

美國國稅局於 2014 年發佈 2014-21, 2014-16 I.R.B. 938 通知(英文) ,解釋虛擬貨幣根據聯邦所得稅目的視為財產,同時針對虛擬貨幣財產交易的長期稅收原則提供範例。 以下的常見問題(「FAQ」)擴充 2014-21 通知提供的範例,並將這些相同的長期稅收原則適用於其他情況。

備註:除非另有說明,否則這些常見問題解答僅適用於持有虛擬貨幣作為資本資產的納稅義務人。 有關更多資本資產定義、什麼是資本資產及非資本資產的範例以及一般財產交易稅務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1. 虛擬貨幣是價值的數位表示方式,不同於美元或外幣(「真實貨幣」)的表示方式,充當記帳單位、價值儲藏及交易媒介。 部分虛擬貨幣可兌換,這代表其相當於等值真實貨幣或可作為真實貨幣的替代品。 美國國稅局在這些常見問題解答中利用術語「虛擬貨幣」來描述用作交易媒介的各類可兌換虛擬貨幣,例如數位貨幣及加密貨幣。 無論如何標示,如果特定資產具有虛擬貨幣的特徵,則在聯邦所得稅方面將視為虛擬貨幣。

回答 2. 虛擬貨幣視為財產,適用財產交易部分利用虛擬貨幣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 有關更多虛擬貨幣稅務資訊,請參閱 2014-21 通知。 有關更多財產交易稅務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3. 加密貨幣屬於虛擬貨幣,利用加密技術來保護經由數位方式記錄在分佈式帳本(例如區塊鏈)的交易。 對於加密貨幣交易而言,記錄在分佈式帳本的交易稱為「鏈上」交易;未記錄在分佈式帳本的交易稱為「鏈下」交易。

回答 4. 是。 當您出售虛擬貨幣時,您必須就出售中的任何資本提列損益,但須遵守資本損失的任何扣除限制。 有關更多資本資產、資本利得及資本損失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6. 如果您在出售或交易虛擬貨幣之前持有虛擬貨幣一年或更短時間,那麼您將獲得短期資本損益。 如果您在出售或兌換之前持有虛擬貨幣超過一年,那麼您將獲得長期資本損益。 您持有虛擬貨幣的期間(稱為「持有期」)從您取得虛擬貨幣第二天開始,到您出售或兌換虛擬貨幣當日結束。 有關更多短期及長期資本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7. 您的損益將是介於虛擬貨幣調整基價與交易虛擬貨幣收到金額之間的差額,您應在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以美元申報此金額。 有關更多銷售或交易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8. 您的基價(也稱為「成本基價」)是取得虛擬貨幣所花費的金額,包括手續費、佣金及其他以美元計的取得成本。 您的調整基價是基價因某些支出而增加,並因某些扣除或抵免而減少(以美元計)。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9. 是。當您獲得包括虛擬貨幣在內的財產換取提供服務時,無論您是否以員工身份提供服務,您應提列一般所得。 有關更多服務報酬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25,應稅及非應稅所得(英文)

回答 10. 是。一般而言,自僱所得包括,除僱員以外,個人從事任何貿易或業務而獲得的所有總所得。 因此,作為獨立承包商提供服務而收到虛擬貨幣公允市場價值(以美元計算)構成自僱所得,並須繳納自僱稅。

回答 11. 是。一般而言,支付服務報酬的媒介對於確定報酬是否構成就業稅工資並不重要。 因此,作為工資支付的虛擬貨幣公平市場價值(在收到之日以美元衡量)需扣繳聯邦所得稅、聯邦保險繳款法 (FICA) 及聯邦失業稅法 (FUTA) 規定的稅項,同時必須申報 W-2 表,工資及稅表(英文)。 參閱出版物 15(通函 E),僱主稅務指引(英文)PDF ,有關扣繳、存入、申報及支付就業稅的資訊。

回答 12. 您必須提列的所得金額是在收到時以美元計的虛擬貨幣公允市場價值。 在鏈上交易中,您收到虛擬貨幣的日期及時間為交易記錄在分佈式帳本的日期及時間。

回答 13. 如果作為公平交易的一部分,您向某人提供服務並收到虛擬貨幣作為交易,您的虛擬貨幣基價是在收到虛擬貨幣時的虛擬貨幣公允市場價值(以美元計)。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14. 是。 如果您利用作為資本資產持有的虛擬貨幣支付服務費,那麼您已經透過資本資產換取服務,並將取得資本損益。 有關資本利得及資本損失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15. 您的損益是介於所獲服務公平市場價值與交易虛擬貨幣調整基價之間的差額。 有關更多銷售或交易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16. 是。 如果您將作為資本資產持有的虛擬貨幣兌換成其他財產,包括商品或其他虛擬貨幣,您應提列資本損益。 有關資本利得及資本損失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17. 您的損益是介於所獲財產公平市場價值與交易虛擬貨幣調整基價之間的差額。 有關更多銷售或交易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18. 如果作為公平交易的一部分,您將虛擬貨幣轉移給某人換取其他財產,那麼此財產的基價為其在交易時的公平市場價值。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19. 是。如果您轉讓作為資本資產持有的財產換取虛擬貨幣,您應提列資本損益。 如果您轉讓非資本資產的財產換取虛擬貨幣,您應提列一般損益。 有關更多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20. 您的損益是介於虛擬貨幣在收到時的公允市場價值(通常是當在分佈式帳本記錄交易時)與交易財產調整基價之間的差額。 有關更多銷售或交易損益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21. 如果作為公平交易的一部分,您將財產轉讓給某人並換得虛擬貨幣,則虛擬貨幣基價是在收到虛擬貨幣時的虛擬貨幣公允市場價值(以美元計)。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22. 硬分叉是當加密貨幣經過協定變更,因而從傳統分佈式帳本永久轉移。 這可能會導致,在傳統分佈式帳本的傳統加密貨幣之外,在新分佈式帳本建立新加密貨幣。 如果您的加密貨幣經過硬分叉,但您沒有收到任何新的加密貨幣,無論透過空投(將加密貨幣分配到多名納稅義務人的分佈式帳本位址)還是其他形式轉移,您都沒有應稅所得。

回答 23. 如果在硬分叉之後空投並且您收到新的加密貨幣,您在收到此加密貨幣的納稅年度取得應稅所得。

回答 24. 當您在硬分叉後從空投中收到加密貨幣時,您將在收到新加密貨幣時獲得相當於公平市場價值的一般所得,即在分佈式帳本上記錄的交易時間,前提是您擁有加密貨幣支配權及控制權,以便您可以轉移、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加密貨幣。

回答 25. 如果您在硬分叉後從空投中收到加密貨幣,那麼加密貨幣基價等於您在聯邦所得稅申報表的所得金額。 所得金額是您在收到加密貨幣時的公允市場價值。 當您可以轉移、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加密貨幣時,您便收到加密貨幣,這通常是在分佈式帳本上記錄的空投日期及時間。 參閱 Rev. Rul. 2019-24(英文) 。 有關更多基價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26. 如果您在加密貨幣交易所媒介的交易中收到加密貨幣,則加密貨幣的價值是加密貨幣交易所為此交易所記錄的美元金額。 如果交易經由集中式或分散式加密貨幣交易所媒介,但未記錄在分佈式帳本,或是鏈下交易,則公平市場價值是加密貨幣於該日期及時間在交易所交易的金額,如果交易是鏈上交易,則會在分類帳上記錄交易。

回答 27. 如果您在點對點交易或非經加密貨幣交易所媒介的其他交易中收到加密貨幣,則加密貨幣的公平市場價值將由在分佈式帳本上記錄的交易日期及時間確定,或者如果是鏈上交易,則在帳本上記錄。 IRS 會接受經由加密貨幣或區塊鏈瀏覽器確定的價值作為公平市場價值的證據,該瀏覽器分析加密貨幣的全球指數並在確切日期及時間計算加密貨幣價值。 如果您不採用瀏覽器價值,您必須確定您採用的價值是加密貨幣公平市場價值的準確表示方式。

回答 28. 當您以財產或服務交換取加密貨幣,而此加密貨幣未在任何加密貨幣交易所交易且未公佈價值時,收到的加密貨幣公允市場價值等於在兌換加密貨幣交易發生時的財產或服務公允市場價值。

回答 29. 您的持有期從收到後的第二天開始。 有關持有期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30. 沒有。軟分叉是當分佈式帳本發生協定變更而不導致帳本轉移,並未導致建立新的加密貨幣。 由於軟分叉未導致您收到新的加密貨幣,因此您的狀態跟軟分叉之前相同,這代表軟分叉不會為您帶來任何所得。

回答 31. 沒有。如果您收到虛擬貨幣作為善意的禮物,則在您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此虛擬貨幣之前,您無須提列所得。 有關禮物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9,受贈者、贈與者及管理人(英文)

回答 32. 您收到虛擬貨幣作為善意禮物其基價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您在出售或處置其時是否取得損益。 為了確定您是否有利得,您的基價等於贈與人的基價,加上贈與人為禮物所支付的任何贈與稅。 為了確定您是否有損失,您的基價等於贈與人的基價或您在收到禮物時虛擬貨幣的公平市場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如果您沒有任何文件證明贈與人基價,那麼您的基價為零。 有關收到財產作為禮物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51,資產基價(英文)

回答 33.您收到虛擬貨幣作為禮物其持有期間包括贈禮人持有虛擬貨幣的時間。 然而,如果您沒有證明該人持有期間的文件,則您的持有期間從您收到禮物後的第二天開始。 有關持有期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44,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

回答 34. 如果您將虛擬貨幣捐贈給《國內稅收法》第 170(c) 條中所述的慈善組織,您將無須提列捐贈所得、損益。 有關慈善捐款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26,慈善捐款(英文)

回答 35. 如果您持有虛擬貨幣超過一年,您的慈善捐款扣除額通常等於虛擬貨幣在捐贈時的公允市場價值。 如果您在捐贈時持有虛擬貨幣一年或以下,您的扣除額為虛擬貨幣基價或虛擬貨幣在捐贈時的公平市場價值,以較低者為準。 有關慈善捐款扣除額的資訊,請參閱出版物 526,慈善捐款(英文)

回答 36. 慈善組織可提供所需的同期書面確認來協助贈與人,如果贈與人主張就虛擬貨幣捐贈扣除 250 美元或以上。參閱出版物 1771,慈善捐款證明及披露要求(英文)PDF ,了解更多資訊。

如果贈與人主張扣除超過 5,000 美元,且贈與人向組織提示 8283 表簽署作為抵扣證明,慈善組織通常需要簽署贈與人的 8283 表,非現金慈善捐款(英文),確認收到扣抵慈善財產。受贈人簽署 8283 表並不代表認同捐贈財產的估值。 簽署表示確認在指定日期收到 8283 表所述財產,並且受贈人了解第 6050L 條對於捐贈財產處置規定的資訊申報要求(參閱常見問題 37 有關 8282 表的討論)。參閱 8283 表的說明(英文)了解更多資訊。

回答 37. 收到虛擬貨幣的慈善組織應將捐贈視為非現金捐款。參閱出版物 526,慈善捐款(英文),了解更多資訊。免稅慈善責任包括以下內容:

  • 慈善機構透過 990(英文) 系列年度申報表及其相關附表 M 申報非現金捐款(如果適用)。有關詳細資訊,請參閱 990 表及附表 M 的說明。
  • 慈善機構必須提交 8282 表,受贈人資訊申報表(英文),如果在最初收到財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扣抵慈善財產(或其任何部分) - 例如常見問題 4 所述出貨虛擬貨幣轉為真實貨幣,同時給予原始贈與人一份表格副本。參閱 8282 表(英文)相關說明了解更多資訊。

回答 38. 不用。如果您從屬於您的錢包、位址或帳戶轉移虛擬貨幣到另一個也屬於您的錢包、位址或帳戶,那麼即使您因轉移而從交易所或平台收到資訊申報表,轉移也屬於非應稅事項。

回答 39. 是。如果您可以明確識別交易中涉及的虛擬貨幣單位並證實您在這些單位的基價,您可以選擇哪些虛擬貨幣單位視為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回答 40. 您可以透過記錄特定單位的唯一數位識別符(例如私人金鑰、公開金鑰及位址)或透過顯示特定虛擬貨幣(例如比特幣)所有單位的交易資訊記錄來識別特定虛擬貨幣單位係存放在單一帳戶、錢包或位址。 此資訊必須顯示 (1) 每個單位的購買日期及時間,(2) 您的基價及每個單位在購買時的公平市場價值,(3) 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每個單位的日期及時間,以及 (4) 每個單位在出售、交換或處置時的公平市場價值,以及就每個單位收到的金額或財產價值。

回答 41. 如果您沒有識別特定虛擬貨幣單位,則這些單位視為已按時間順序從您購買或取得虛擬貨幣的最早單位開始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也就是說,採取先進先出 (FIFO) 的基礎。

回答 42. 您必須在交易的應納稅年度聯邦所得稅申報表中申報所有涉及虛擬貨幣的應稅交易所得、損益,無論金額或您是否收到收受人聲明或資訊申報表。

回答 43. 您必需根據美國國稅局的表格與說明來申報大多數銷售及其他資本交易,同時計算資本損益,包括 8949 表,資本資產銷售及其他處置(英文),然後利用 1040 表,附表 D,資本利得及損失(英文)總結資本利得及可抵扣資本損失。

回答 46.《國內稅收法》及法規要求納稅義務人保留足以佐證納稅申報書的記錄。 例如,您應保存有關收到、銷售、交換或其他處置虛擬貨幣及虛擬貨幣公平市場價值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