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问题解答

2014 年,国税局发布了第 2014-21 号、第 2014-16 号、第938号内部税收公告通知(英文)  版, 解释称征收联邦所得税时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并举例说明适用于财产交易的长期税收原则是如何适用于虚拟货币的。 下列常见问题问题解答 ("FAQs") 进一步补充了第 2014-21 号通知中提供的范例,并将相关长期税收原则适用于其他情况。

备注:除非另有说明,该等常见问题解答仅适用于以资本资产方式持有虚拟货币的纳税人。 关于资本资产的定义,哪些属于以及哪些不属于资本资产的范例,以及一般财产交易的税务待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1. 虚拟货币是一种有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而不是美元或外国货币("真实货币")的表示形式,具备记账单位、价值储存和交易媒介等功能。 部分虚拟货币是可兑换的,也就意味着具有与真实货币等值的价值,或可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品。 国税局在这些常见问题解答中使用"虚拟货币"一词描述作为交换媒介使用的各类可兑换虚拟货币,如数字货币和加密货币等。 无论采用何种标签,如果某项资产具有虚拟货币的特征,即被视为联邦所得税征收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回答 2. 虚拟货币应当被视为财产,关于财产交易的税法规则适用于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 关于虚拟货币的税务待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2014-21 号通知。 更多关于财产交易的税务待遇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3. 加密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它通过加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以数字方式记录在如区块链等分布式账本上。 在分布式账本上记录的涉及加密货币的交易称为"链上"交易;未在分布式账本上记录的交易称为"链下"交易。

回答 4. 是的。 您出售虚拟货币时,必须确认因出售产生的任何资本损益,不得违反所有关于资本损失扣减的限制条件。 关于资本资产、资本收益和资本损失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6. 如果您在出售或兑换虚拟货币之前,持有该虚拟货币一年或以下,则属于短期资本损益。 如果您在出售或兑换虚拟货币之前持有超过一年,则属于长期资本损益。 您持有虚拟货币的期限(称为"持有期")从您获得虚拟货币的第二天起计,直至您出售或兑换虚拟货币当天止。 更多关于短期和长期资本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7. 您的损益是虚拟货币的调整后计税基准与您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收到的金额之间的差额,您应在联邦所得税报税表中以美元申报损益额。 更多关于出售或交易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8. 您的计税基准(也被称为您的"成本基准")是指您为获得虚拟货币所花费的以美元计的金额,包括费用、佣金和其他收购成本。 您的调整后计税基准是指您的计税基准加上指定的支出项,减去指定的扣减项得出的计税基准,并应以美元计。 更多关于计税基准的信息,请参阅 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9. 是的。 当您因履行服务而收到财产,包括收到虚拟货币时,无论您是否作为雇员履行服务,都需按普通收入报税。 更多关于服务报酬的信息,请参阅 刊物 525《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英文).

回答 10. 是的。 一般来说,自雇收入包括个人以雇员以外其它身份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所获得的所有合计收入。 因此,独立承包商作为服务费收取的虚拟货币应当以接受当日公允市场价值按美元计算自雇收入,并缴纳自雇税。

回答 11. 是的。 一般来说,服务报酬支付媒介对于确定该报酬是否属于应缴就业税的工资没有影响。 因此,作为工资支付的虚拟货币应当以接受当日公允市场价值按美元计算预扣联邦所得税、联邦社会保险 (FICA) 税和联邦失业 (FICA) 税,且必须在 W-2 表《工资和税务声明》 (英文)中进行申报。 请参阅 15 号刊物 (通知 E)《雇主税务指南》 (英文)PDF 版, 了解关于就业税预扣、存入、报告和缴纳的信息。

回答 12. 您应当以虚拟货币接受当日的公允市场价值按美元确认应税收入。 如果进行链上交易,分布式账本上记录的交易日期和时间即应视为您收到虚拟货币日期和时间。

回答 13. 如果您在公平交易中向某人提供服务并收到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则您对该等虚拟货币计税基准应为收到虚拟货币时以美元计的公允市场价值。 更多关于计税基准的信息,请参阅 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14. 是的。 如果您用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虚拟货币支付一项服务报酬,即视为针对该服务进行了资本资产交易,会产生资本损益。 更多关于资本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15. 您的损益应为您收到的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与您所交换的虚拟货币的调整计税基准之间的差额。 更多关于出售或交易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16. 是的。 如果您将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虚拟货币交换为其他财产,包括交换为商品或换成另一种虚拟货币,都需要确认资本损益。 更多关于资本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17. 您的损益应为您收到的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与您所交换的虚拟货币的调整计税基准之间的差额。 更多关于出售或交易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18. 如果您在公平交易中向某人转让虚拟货币,并收到其他财产作为交换,则该等财产的计税基准应为财产在交易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 更多关于计税基准的信息,请参阅 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19. 是的。 如果您转让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财产换取虚拟货币,则需要确认资本损益。 如果您转让非属于资本资产的财产换取虚拟货币,则需要确认普通损益。 更多关于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20. 您的损益应为收到虚拟货币时(一般来说,即为交易记录于分布式账簿的时间)的公允市场价值与您所交换的财产的调整计税基准之间的差额。 更多关于出售或交易损益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21. 如果您在公平交易中向某人转让财产并收到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则该等虚拟货币计税基准应为收到虚拟货币时以美元计的公允市场价值。 更多关于计税基准的信息,请参阅 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22. 如果加密货币发生导致与传统的分布式账本永久分离的协议变更时,就会发生硬分叉。 这可能会导致除了传统分布式账本上的传统加密货币之外,在新分布式账本上创建一个新加密货币。 如果您的加密货币发生了硬分叉,但并没有通过空投(向多个纳税人的分布式账本地址分发加密货币)或其他转移形式收到任何新的加密货币,都不会产生应税收入。

回答 23. 如果硬分叉后出现空投,而且您收到了新的加密货币,则您在收到该加密货币的纳税年度会产生应税收入。

回答 24. 如果您在硬分叉后的空投中收到加密货币,只要您享有加密货币的支配权和控制权,能够转移、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加密货币,即视为拥有相当于收到新加密货币时,也就是在分布式账本上记录交易时的公允市场价值的普通收入。

回答 25. 如果您在硬分叉后的空投中收到加密货币,则该等加密货币的计税基准应与您在联邦所得税报税表中申报的金额相同。 计入的应税收入应为您收到加密货币时的公允市场价值。 当您可以转让、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加密货币时,即视为您已经收到加密货币,通常即为空投被记录入分布式账本的日期和时间。 请参阅第 2019-24 号规则修订版(英文)PDF 版。 更多关于计税基准的信息,请参阅 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26. 如果您在加密货币交易所达成的交易中收到加密货币,那么加密货币的价值就是加密货币交易所记录的该次交易的美元金额。 如果由集中式或分散式加密货币交易所达成的交易,但没有记录在分布式账本上,或是属于链外交易,则公允市场价值应为加密货币在该日期和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的金额,如果属于链上交易,应当被记录入账本中的交易日期和时间,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价格。

回答 27. 如果您在点对点交易或其他一些非加密货币交易达成的交易中收到加密货币,则加密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在交易记录于分布式账本中,或者如果属于链上交易,应当被记录入账本中的日期和时间确定的公允市场价值。 国税局接受由加密货币或区块链矿工分析世界范围内的加密货币指数,并计算加密货币在某个确切日期和时间的价值后确定的价值作为公允市场价值的证据。 如果您不使用矿工价值,则必须确定您所采用价值能够准确表述加密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

回答 28. 当您收到加密货币交换财产或服务时,而该加密货币没有在任何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也没有公布的价值,那么收到的加密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等于交易发生时用加密货币换取的财产或服务的公允市场价值。

回答 29. 您的持有期从收到虚拟货币的第二天起计。 更多关于持有期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30. 否。软分叉是指分布式账本发生不会导致账本转移,因此也不会导致产生新加密货币的协议变更。 因为软分叉不会导致您收到新的加密货币,软分叉发生前后您所处状态相同,即代表软分叉不会给您带来任何收入。

回答 31. 如果您收到善意赠予的虚拟货币,那么截止您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虚拟货币前无需确认应税收入。 更多关于赠与的信息,请参阅 559 号刊物《遗属、执行人和管理人》(英文).

回答 32. 您收到的善意赠予的虚拟货币的计税基准不固定,具体取决于您在出售或处置该虚拟货币是产生利润或亏损。 在确定您是否发生收益时,您的计税基准等于赠予人的计税基准,再加上赠予人因赠予而缴纳的任何赠予税。 在确定您是否发生损失时,您的计税基准等于赠予人的计税基准,或您收到赠予时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如果您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赠予人的计税基准,则您的计税基准应为零。 更多关于收到的赠予财产的计税基础的信息,请参阅551 号刊物《资产计税基准》(英文)

回答 33.您收到的赠予虚拟货币的持有期包括赠予人持有该虚拟货币的时间。 但是,如果没有任何文件证明赠予人的持有期,则您的持有期应自您收到赠予的第二天开始起计。 更多关于持有期的信息,请参阅 544 号刊物《资产出售及其他处置》(英文).

回答 34.如果您将虚拟货币捐赠给《国内税收法典》第 170(c) 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则无需确认捐赠的收入、收益或亏损。 关于慈善捐赠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526 号刊物《慈善捐赠》(英文)

回答 35.如果您持有虚拟货币超过一年,您的慈善捐赠扣除额一般等于捐赠时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 如果您在捐赠时持有虚拟货币一年或以下,则扣除额应为该虚拟货币的计税基准或捐赠时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二者以较低者为准。 更多关于慈善捐赠扣除的信息,请参阅 526 号刊物《慈善捐赠》(英文)

回答 36.慈善组织可协助捐赠人提供捐赠人在申请扣除 250 美元或以上的虚拟货币捐赠时必须获得的同期书面确认书。更多信息请参阅 1771 号刊物《慈善捐赠证明和披露要求》(英文)PDF 版。

如果捐赠人要求扣除的金额超过 5,000 美元,以及如果捐赠人向相关该组织提交 8283 表以证实扣除额,则慈善组织一般需要在捐赠人的 8283 表《非现金慈善捐赠》(英文)上签字,确认收到应予扣除的慈善财产。受赠人在 8283 表上的签名并不代表其同意捐赠财产的评估价值。 签名代表确认已在指定日期收到 8283 表中所述的财产,且受赠人了解第 6050L 条关于捐赠财产处置的信息申报要求(见常见问题解答 37 中关于 8282 表的说明)。更多信息请参阅 8283 表说明(英文)

回答 37.收到虚拟货币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将其视为非现金捐赠。更多信息请参阅 526 号刊物《慈善捐赠》(英文)。免税慈善机构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 慈善机构应在 990 (英文) 表系列的年度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 M (如适用)中申报非现金捐赠。更多信息请参阅 990 表和附表 M 说明。
  • 如果慈善机构在最初收到财产的三年内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慈善扣除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如常见问题解答 4 中所述的出售虚拟货币换取真实货币——则必须提交 8282 表《受赠人信息申报表》(英文),并向原始捐赠人提供该表副本一份。更多信息请参阅 8282 表的(英文)说明。

回答 38.如果您将虚拟货币从您的一个钱包、地址或账户转移到您的其他钱包、地址或账户,那么此类转移属于非应税事件,即使您因转移而从交易所或平台收到信息申报表。

回答 39. 是的。 如果您能具体确定交易中涉及哪些单位的虚拟货币,并证实其计税基准,就可以选择视为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哪些单位的虚拟货币。

回答 40. 您可以通过记录特定单位的独特数字标识符,如私钥、公钥和地址,或者通过显示在某账户、钱包或地址中持有的所有单位的特定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的交易信息的记录的方式识别特定单位的虚拟货币。 此类信息必须显示:(1) 每个单位的获得日期和时间,(2) 您的计税基准和每个单位获得时的公允市场价值,(3) 每个单位的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的日期和时间,以及 (4) 每个单位出售、交换或处置时的公允市场价值,以及每个单位因此收到的金钱或财产价值。

回答 41. 如果您并未确定虚拟货币的具体单位,则应视为从您最早购买或获得的虚拟货币单位起,按照时间顺序出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相关单位;即按照先得先售的原则。

回答 42. 您必须在您的联邦所得税报税表中申报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的应税交易收入、收益或损失,无论金额多少,也无论您是否收到收款人声明或信息申报表。

回答 43. 您必须申报大多数的出售和其他资本交易,并按照国税局的表格和说明计算资本损益,包括在 8949 表《资本资产出售和其他处置》(英文)中进行申报,然后在 1040 表附表 D《资本损益》(英文)中汇总资本收益和可扣除的资本亏损。

回答 46.《国内税收法典》及相关法规要求纳税人保留能够确定报税表适用待遇的充分记录。 因此您需要保留关于虚拟货币的收据、销售、交易或其他处置,以及虚拟货币的公允市场价值等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