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聯邦稅而言,數位資產被視作財產處理。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適用於使用數位資產的交易。您可能被要求在報稅時報告您的數位資產活動。

數位資產的定義

數位資產被廣義地定義為在加密安全的分佈式帳本或財政部長指定的任何類似技術上記錄的任何價值的數位表示形式。

數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 可兌換的虛擬貨幣和加密貨幣
  • 穩定幣
  • 非同質化代幣 (NFTs)

數位資產不是真正的貨幣(也被稱為「法定貨幣」),因為它們不是美國或外國的硬幣和紙幣,也不是由政府的中央銀行以數位方式發行的。

具有真實貨幣等值的數位資產,或作為真實貨幣的替代品,被稱為可兌換虛擬貨幣。

加密貨幣是可兌換虛擬貨幣的一個例子,它可以作為商品和服務的支付,在使用者之間進行數位交易,並兌換成現實貨幣或數位資產。

稅務後果

涉及數位資產的交易通常需要在納稅申報單上申報。

下列交易可能產生應稅所得利得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

  • 出售數位資產以換取法定貨幣
  • 用數位資產交換財產、商品或服務
  • 用一種數位資產交換或交易另一種數位資產
  • 接收數位資產作為商品或服務的付款
  • 因硬分叉而獲得新的數位資產
  • 由於挖礦和質押活動而收到新的數位資產
  • 由於空投而收到數位資產
  • 對數位資產經濟利益的任何其他處置

注意:如果財產在轉讓時的公平市場價值超過轉讓時捐贈者可獲得的年度贈與排除金額,需要針對出於善意贈與意圖被轉讓的財產(包含數位資產)申報表格 709——美國贈與(和跨代轉讓)納稅申報單

指南和出版物

關於適用於數位資產的一般稅收原則的更多資訊,您也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IRS 指引

  • 擬議的 第 6045 條規例 (英文) 將於 10 月 30 日之前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和回饋,該規例將要求數位資產經紀人報告某些銷售和交易情況。擬議的法規將澄清和調整有關經紀人資訊稅務報告的規則,以便數位資產經紀人與證券和其他金融工具經紀人遵守相同的資訊報告規則。

    根據現行法律,納稅人應對收益徵稅,並有權在出售數位資產時扣除損失,但對於許多納稅人來說,計算其收益既困難又費用高。這些擬議規則要求經紀商提供新的 1099-DA 表格,以幫助納稅人確定他們是否欠稅,並將幫助納稅人避免為提交納稅申報表而進行複雜的計算或支付數位資產報稅服務。這些法規將數位資產的稅務報告與其他資產的稅務報告保持一致,從而避免了不同類型資產之間的優惠對待。

    根據擬議規則,經紀商將被要求第一年報告有關數位資產銷售和交易資訊的時間為 2026 年,對2025 年的銷售和交易資訊報告。
  • 第 2023-34 號通知(英文)修訂的 IRS 第 2014-21 號通知(英文)對個人和企業使用可兌換虛擬貨幣進行交易的稅務處理提供指引。出於聯邦稅務的目的,虛擬貨幣被視為財產。適用於財產交易的一般稅收原則適用於使用虛擬貨幣的交易。
  • IRS 通知 2023-27(英文)PDF 提供了有關不可替代的代幣 (NFT) 稅務處理的指南
  • 虛擬貨幣交易的常見問答集在通知 2014-21 號中提供的例子的基礎上進行擴展,並將這些長期存在的稅收原則應用於其他情況。
  • 稅務裁決條文指南 2019-24(英文)解決了硬分叉(hard fork)的稅收影響。
  • 稅務裁決條文指南第 2023-14 號(英文)PDF解決了使用現金方法的納稅人通過質押中獲得額外加密貨幣單位後,是否必須將這些獎勵計入總收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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