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需要在报税表上申报例如: 加密货币和非同质化代币 (NFT) 等涉及数字资产的交易。来自数字资产的收入是应纳税的。
本页面内容
数字资产的定义
出于美国税收目的,数字资产被视为财产,而不是货币。
数字资产以电子方式存储,可以购买、出售、拥有、转让或交易。
数字资产的税务定义是记录在加密安全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或类似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 (英文))上的任何数字化价值表示。
数字资产示例
这些包括:
- 可兑换虚拟货币或加密货币,例如比特币
- 稳定币
- 非同质化代币(NFT)
数字资产的使用方式
数字资产具有真实货币的等值价值,或者可作为真实货币的替代物,被称为可兑换虚拟货币,例如加密货币。它可以用于:
- 支付商品和服务费用
- 进行数字化交易
- 与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互换或兑换
关于报税表上的数字资产问题
在联邦报税表上,您必须对一个关于数字资产的问题回答"是"或"否":
在纳税年度的任何时间,您是否:(a) 接收(作为奖励、奖赏或出售财产或提供服务的报酬);或(b) 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数字资产(或对数字资产的金融权益)?
以下报税表上出现了此问题的一个版本:
- 表 709,美国赠与(和隔代转让)报税表( 英文)
- 表1040,个人所得税报税表和表1040-SR,美国老年人所得税报税表
- 表1040-NR,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所得税报税表(英文)
- 表1041,美国遗产和信托所得税报税表(英文) PDF
- 表1065,美国合伙企业所得税报税表(英文)
- 表1120,美国公司所得税报税表(英文)
- 表1120-S,美国小型公司所得税报税表(英文)
如何回答数字资产问题
您的答案取决于您是否进行过数字资产交易。
使用此问卷来帮助确定如何回答数字资产问题(英文)。
您也可以按照以下说明操作:
如符合以下任意情况,请在“数字资产”栏勾选“否”:
- 未持有任何数字资产
- 仅在钱包或账户中持有数字资产,但本年度未参与任何数字资产交易
- 曾使用美元或其他法定货币(包括通过电子平台)购买数字资产,但未进行出售
- 将数字资产从本人拥有或控制的一个钱包/账户,转移至本人拥有或控制的另一个钱包/账户(通过数字资产支付交易费用的情况除外,该情形属于数字资产交易)
如因以下情况收到数字资产,请在“数字资产”栏勾选“是”:
- 提供财产或服务所获的报酬
- 奖励或奖品
- 挖矿、质押及类似活动所得
- 与硬分叉相关的空投
如以以下方式处置、出售、交换或转移数字资产所有权,请在“数字资产”栏勾选“是”:
- 换取另一项数字资产
- 兑换为美元或其他货币
- 交换或交易任何金额的财产、商品或服务
- 用数字资产支付转账费用
- 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的转移
如因以下情况对数字资产拥有经济利益,请在“数字资产”栏勾选“是”:
- 被登记为数字资产的所有人
- 在持有一项或多项数字资产的账户中拥有所有权份额,包括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 拥有存放数字资产的钱包
如勾选“是”,请查阅如何申报数字资产交易。
如何申报数字资产交易
如果您进行数字资产交易,无论是否产生应税收益或损失,您都必须进行申报。
要申报数字资产交易:
要计算您在交易中出售或处置的数字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或损失,您需要以下信息:
- 数字资产类型
- 交易日期和时间
- 交易单位数量
- 交易时点的公允市场价值(以美元计价)
- 出售或处置的数字资产的成本基价
了解如何根据您的情况计算收益或损失,确定已出售或处置的单位数量,以及确定公允市场价值,请参阅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您出于个人或投资目的拥有并使用数字资产
当您出售或处置该收入时,该收入将作为资本收益或损失征税。
如果您在商业环境中收到数字资产以换取商品或服务
该收入将作为普通收入或损失征税。
如何确定您的资本利得或损失是短期还是长期
- 短期资本利得:如果您在出售、交换或处置数字资产前,将其作为资本资产持有了一年或一年以内。
- 长期资本利得:如果您在出售、交换或处置数字资产前,将其作为资本资产持有超过一年。
详细了解短期和长期资本利得及损失的详情,请参阅资产销售与其他处置,刊物 544(英文)。
财产的计税基础为其成本。通常情况下,数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以美元计价的成本。
数字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取决于您发生的交易类型。
请在虚拟货币交易常见问题解答中查阅与您情形对应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确定计税基础时,您需要以下信息:
- 所获取的数字资产类型(例如比特币)
- 获取数字资产的日期和时间
- 获取的数字资产数量
- 获取时数字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以美元计价)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资产计税基础》(第 551 号刊物)(英文)。
如果您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数字资产
如果您有与数字资产相关的其他普通收入
对于分叉、质押、挖矿等产生的收入,使用表 1040(附表 1),附加收入和调整项进行申报(英文)。
如果您以数字资产的形式进行赠与
使用表 709,美国赠与(及隔代资产转移)税报税表(英文)。
如果您作为雇员或独立承包商被以数字资产支付酬劳
作为雇员收到的工资,使用1040 表格: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数字资产收入;
作为独立承包商收到的报酬,使用副表 C(1040 表格):商业利润或损失(独资企业)中申报数字资产收入。
如果您向客户出售、交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数字资产
在表 1040(附表 C),独资企业利润或亏损 PDF上申报此类交易。
详情请参阅2023年纳税年度 1040(及1040-SR)(英文)填表说明。
经纪人合规
经纪人需申报数字资产交易的要求,源于 2021 年末签署的《基础设施投资与就业法案》(IIJA)对《国内税收法》第 6045 条的修订。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已发布最终法规(英文),规范经纪人就客户特定数字资产出售或交换交易的处置情况进行申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发生的交易起,此类申报需使用 1099-DA 表格提交。
最终法规适用于持有客户待售数字资产的经纪人,包括托管式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运营商、部分数字资产托管钱包提供商、数字资产自助服务终端运营商,以及部分数字资产支付处理商(PDAP)。
该法规明确了适用于数字资产出售及交换交易的损益计算规则、计税基础确定规则,以及预扣税规则。
最终法规确保纳税人将收到声明文件,其中包含经纪人通过1099-DA 表:经纪人交易数字资产收益表向国税局申报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帮助纳税人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明确纳税义务,既让纳税人在申报数字资产收入时更有依据,也能提升整体合规水平。
该法规采用分阶段申报机制,具体要求如下:
-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发生的交易,经纪人需申报总收益。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发生的特定交易,经纪人需申报计税基础。
- 被认定为经纪人的房地产专业人士,需对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完成交割的房地产交易,申报买方支付、卖方收取的数字资产公允市场价值。
- 对于稳定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的特定销售,若销售额超过各自的小额豁免阈值,经纪人可选择汇总申报此类交易。
- 对于数字资产支付处理商(PDAP)的销售交易,另设有独立的小额豁免阈值。
最终法规未对去中心化或非托管型经纪人提出申报要求,这类经纪人通常不持有客户待售或待交换的数字资产。
2024-56 通知(英文) PDF及 2025-33 通知[请在此处提供 PDF 链接]载明了针对经纪人的过渡性减免相关信息;
对于 2025 日历年发生(并于 2026 年申报)的交易,若经纪人秉持善意,努力按时、准确填报 1099-DA 表格并提供相关收款人声明,国税局将不对其未填报或未提供表单的行为处以罚款。
- 该通知还为经纪人提供了预扣税义务及相关罚款的减免,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 2025 年及 2026 年发生的所有交易;
- 2027 年的交易中,若经纪人已获取客户的纳税人识别号(TIN),并向国税局纳税人识别号匹配系统提交了客户姓名及纳税人识别号,且收到姓名与纳税人识别号匹配的反馈;
- 2027 年的交易中,若客户原有账户显示非美国地址,且经纪人此前未将该客户归类为美国纳税人;
- 在进一步指南发布前,数字资产换取特定非同质化代币(NFT)或不动产的处置交易,以及数字资产支付处理商(PDAPs)开展的特定销售交易。
- 2024-57 通知明确了一类交易:在财政部与国税局发布进一步指南前,经纪人无需就此类交易填报 1099-DA 表格或提供相关收款人声明。该申报豁免不适用于交易参与方赚取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奖励或其他报酬。具体涵盖的交易包括:
- 封装与解封装交易;
- 流动性提供者相关交易;
- 质押交易;
- 数字资产市场参与方所称的数字资产借贷交易;
- 数字资产市场参与方所称的数字资产卖空交易;
- 名义本金合约交易。
2024-28 收入程序(英文) PDF允许纳税人将未使用的计税基础份额分配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时其数字资产钱包或账户中剩余的数字资产份额。
- 该收入程序提供了过渡性指南,明确纳税人应如何按照最终法规要求,采用计税基础识别方法,将数字资产的未使用计税基础分配至 2025 年 1 月 1 日时其每个钱包或账户中持有的数字资产。
常见问题解答(FAQs)
- 关于经纪人申报的常见问题解答(英文)
- 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常见问题解答进一步扩展了 2014-21 公告中提供的示例,并将相同的长期税收原则应用于更多情况。
刊物
- 第 525 号刊物, 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英文)——财产或服务交易杂项收入。
- 第 526 号刊物, 慈善捐赠(英文)——慈善捐款扣除。
- 第 544 号刊物, 资产出售和其他处置(英文) ——资本性资产和损益特征。
- 第 551 号刊物, 资产计税基价(英文)——基数的计算。
- 第 561 号刊物, 确定捐赠财产价值(英文) ——评估价值超过 5,000 美元捐赠财产。
指南
- 第 2025-07 号通知(英文) PDF –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暂时依靠其他方法对经纪人保管的数字资产单位进行充分识别
- 最终法规2024-07-09(英文) – 经纪人的总收益和基础报告以及数字资产交易的实得金额和基础的确定
- 税收程序2024-28(英文) – 自2025年1月1日起将数字资产基础分配到钱包或账户的指南
- 第2024-57号通知(英文) – 某些数字资产交易的经纪人报告和罚款减免
- 第2024-56号通知(英文) – 经纪人对数字资产的信息报告和备用预扣税的过渡性减免
- 税务裁决条文指南 2023-14(英文) – 质押收入的应税
- 税收裁决条文指南 2019-24(英文) – 硬分叉带来的税务影响。
- 通知 2023-34(英文) – 修改通知 2014-21 背景部分,删除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声明并进行其他更改
- 通知 2023-27 (英文) – 将某些非同质化代币(NFT)视为收藏品
- 通知2014-21 (英文) – 使用可兑换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税务处理
- 首席法律顾问建议 (CCA) 202444009 (英文) PDF – 与破产数字资产平台相关的冻结奖励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316008 (英文) PDF – 持有具有协议升级的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原生加密货币时的个人税务后果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035011(英文) PDF – 通过众包平台完成微任务从而收到可兑换虚拟货币作为报酬的税务后果。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114020(英文) PDF – 由于硬分叉而收到比特币现金的税务处理。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124008(英文) PDF – 国税法规第1031节不适用于比特币与以太坊之间、比特币与莱特币之间,或以太坊与莱特币之间的交换。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302011(英文) PDF – 虚拟货币贬值时适用国税法规第165节的情况。
- 首席法律顾问意见 (CCA) 202302012(英文) PDF – 慈善捐赠虚拟货币所需的合格评估要求。
- 私人函件裁决 202019028(英文) PDF – 数字资产行业实体免税地位的一些问题。
- FinCEN 通告 2020-2(英文) PDF– 关于虚拟货币与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要求。
相关主题
- 概况 2025-06(英文) - 税务专业人员现在可以做好准备,以协助客户报告某些数字资产交易的收益。
- 新闻发布IR-2024-178(英文) - 要求托管经纪人报告数字资产(包括加密货币)销售和交易的最终法规
- 概况2024-23(英文) - 经纪人报告数字资产销售和交易的最终法规和相关国税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