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需要在報稅表上申報例如: 加密貨幣和非同質化代幣(NFT)等涉及數位資產的交易。來自數位資產的收入是應納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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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數位資產
出於美國稅收目的,數位資產被視為財產,而不是貨幣。
數位資產以電子方式存儲,可以購買、出售、擁有、轉讓或交易。
數位資產的稅務定義是記錄在加密安全分散式帳本(區塊鏈)或類似技術(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案(英文))上的任何數位化價值表示。
數位資產的範例
這些包括:
- 可轉換的虛擬貨幣和加密貨幣, 例如比特幣
- 穩定幣
- 非同質化代幣(NFT)
數位資產是如何使用的
數位資產具有真實貨幣的等值價值,或能作為真實貨幣的替代品,被稱為可兌換虛擬貨幣,加幣貨幣就是個例子。它可以用於:
- 支付商品和服務費用
- 進行數位交易
- 交換或兌換成貨幣或其他數位資產
關於報稅表上的數位資產問題
在您聯邦報稅表上,您必須對一個數位資產問題回答“是”或“否”:
在課稅年度的任何時候,您是否曾:(a)接受(作為對財產或服務的獎賞、獎勵或付款);(b)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數位資產(或數位資產的財務利益)?
以下報稅表出現了此問題的一個版本:
- 表 709,美國贈與(和隔代轉讓)報稅表(英文)
- 表 1040,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和表 1040-SR,美國年長者納稅申報表
- 表 1040-NR——美國非稅法定義居民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 表 1041——美國遺產和信託的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PDF
- 表 1065——美國合夥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 表 1120——美國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 表 1120-S——美國 S 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稅申報表(英文)
如何回答數位資產問題
您的答案取決於您是否進行過數位資產交易。
使用此問卷來幫助確定如何回答數位資產問題(英文)。
您也可以按照以下說明操作:
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請在數位資產方塊中核取「否」:
- 未擁有任何數位資產
- 僅在錢包或帳戶中擁有或持有數位資產,但在本年內未進行任何數位資產交易
- 使用美國或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定貨幣購買但未出售數位資產(包括透過電子平台)
- 將數位資產從您擁有或控制的一個錢包或帳戶轉移到您擁有或控制的另一個錢包或帳戶(除非您支付數位資產的交易費。除非您支付數位資產的交易費。這將被視為數位資產交易。)
如果您符合以下條件,請在數位資產方塊中勾選“是”:
收到的數位資產:
- 財產付款或提供服務費用
- 獎勵或獎金
- 採礦、質押和類似活動
- 與硬分叉相關的空投
- 對於另一種數位資產
- 對於美元或其他貨幣
- 交換或交易任何數量的財產、商品或服務
- 透過使用數位資產支付轉帳費用
- 透過所有權或經濟利益 轉讓
- 被記錄為數位資產的擁有者
- 擁有持有一項或多項數位資產的帳戶的所有權,包括獲取財務利益的權利和義務
- 擁有一個存放數位資產的錢包
如果回答“是”,請了解如何申報數位資產交易。
如何申報數位資產交易
如果您進行數位資產交易,無論是否產生應稅收益或損失,您都必須進行申報。
要申報數位資產交易:
如要計算您在交易中出售或處置的數位資產的資本利得或損失,您需要以下資訊:
- 數位資產類型
- 交易日期和時間
- 單位數量
- 交易時的公平市價(以美元計算)
- 出售或處置的數位資產的基價
了解如何計算損益, 確定已出售或處置的單位數量,並判斷適合您情況的公平市價:虛擬貨幣交易常見問答集。
如果您出於個人或投資目的擁有並使用數位資產
當您出售或處置該收入時,該收入將作為資本利得或損失徵稅。
如果您在商業環境中收到數位資產以換取商品或服務
該收入將作為普通收入或損失徵稅。
如何判斷您的資本利得或損失是短期還是長期
-
短期資本利得——如果您在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數位資產之前將數位資產作為資本資產持有一年或更短時間。
-
長期資本利得——如果您在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數位資產之前將其作為資本資產持有超過一年。
有關短期和長期資本損益的詳細資訊,請參閱資產銷售和其他處置,刊物 544(英文)。
您如何確定數位資產的基價取決於您進行的交易類型。
在虛擬貨幣交易常見問答集中瞭解如何根據您的情況確定您的基價。如要確定您的基價,您將需要下列資訊:
- 您獲得的數位資產類型(例如比特幣)
- 您獲得數位資產的日期和時間
- 您獲得的數位資產的單位數量
- 您購買時數位資產的公平市價(以美元計算)
請在資產基價,出版品 551(英文) 中了解更多詳情。
如果您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您作為資本資產持有的數位資產
如果您有其他與數位資產相關的普通收入
如要申報來自分叉、質押、挖礦等的收入,請使用表 1040(附表 1)——額外收入和收入調整 PDF。
如果您以數位資產的形式進行贈與
如果您作為僱員或獨立承包商獲得數位資產以作為報酬
對於您作為僱員收到的薪資,請在表 1040——美國個人所得稅報稅表(英文)中申報數位資產收入。
對於您作為獨立承包商收到的款項,請在附 C (表格 1040)——企業(獨資企業)損益。
如果您向客戶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數位資產
請在表格 1040(附表 C),業務利潤或損失(獨資企業)(英文) PDF上報告這些交易。
如需詳情,請參閱2023 納稅年度的 1040(及 1040-SR)說明(英文)。
經紀人合規
2021 年底簽署的基礎設施投資和就業法(IIJA)對國內稅收法典第 6045 條做出變更,要求經紀人報告數位資產交易。財政部和國稅局發佈了關於經紀人在某些出售或交換交易中為客戶報告數位資產處置情況的最終規定。從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進行的交易起,必須在表格 1099-DA 上進行這一報告。
最終規定適用於持有其客戶所售之數位資產的經紀人,包括託管數位資產交易平台的營運商、某些數位資產託管錢包服務提供者、數位資產實體自動櫃員機以及某些數位資產付款處理器(PDAP)。
這些法規規定了適用於數位資產出售和交換交易的收益(和損失)計算規則、基價確定規則和備用扣繳規則。
最終法規可確保納稅人收到報表,其中包括表格 1099-DA,「來自經紀人交易的數位資產收益」上向國稅局報告的資訊,這有助於納稅人提交其所得稅申報表並確定納稅義務。這些資訊將使納稅人有信心報告數位資產的收入,同時改善合規工作。
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法規分階段實施報告。具體而言,根據最終法規:
- 經紀人必須報告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生效的交易的總收益。
- 經紀人必須報告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生效的某些交易的基價。
- 被視為經紀人的房地產專業人士,必須報告截止日期為 202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的房地產交易中買家支付和賣家收到的數位資產的公平市值。
- 對於穩定幣和非同質化代幣(NFT)的某些出售,在銷售額超過各自最小臨界值的範圍內,經紀人可選擇在匯總基礎上報告交易。
- 單獨的最低臨界值也適用於 PDAP 出售。
對於通常被稱為去中心化或非託管經紀人並且未擁有所出售或交換之數位資產的經紀人,最終法規不包括針對他們的報告要求。
通知 2024-56 PDF 和通知 2025-33 [請在此提供 PDF 連結] 提供有關針對經紀人的過渡性減免的資訊;
對於 2025 日曆年發生(並在 2026 年報告)的交易,如果經紀人已做出誠意努力,提交表格 1099-DA 並正確按時提供相關的收款人賬單,國稅局不會對此未能提交和提供表格 1099-DA 處以罰款。
- 這些通知還免除經紀人的備用扣繳義務和相關罰款:
- 2025 年和 2026 年發生的所有交易
- 2027 年,對於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其中經紀人從客戶處獲得客戶的 TIN 並將客戶的姓名和 TIN 提交給國稅局的 TIN 匹配計畫,並收到姓名-TIN 組合與國稅局記錄相匹配的回覆。
- 2027 年,對於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有一個預先存在的帳戶顯示非美國地址,而該客戶先前尚未被經紀人歸類為美國人。
- 在發佈進一步指南之前,對於處置數位資產以換取某些 NFT 或房地產,以及對於由 PDAP 進行的某些出售。
- 通知 2024-57 指定了在財政部和國稅局發佈進一步指南之前經紀人不需要提交表格 1099-DA 或提供相關收款人賬單的交易。此報告例外不適用於參與者在這些交易中賺取或以其他方式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補償。指定交易包括:
- 打包和拆包交易,
- 流動性提供者交易,質押交易,數位資產市場參與者描述為數位資產借貸的交易,
- 數位資產市場參與者描述為數位資產賣空的交易,以及
- 名義本金合約。
收入程序 2024-28 PDF 允許納稅人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將未使用的基礎單位分配到數位資產錢包或帳戶中的剩餘數位資產單位。
- 根據最終法規的要求,收入程序提供了過渡指導,說明納稅人可如何過渡到基礎識別方法,以便從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將數位資產未使用的基礎分配到納稅人各個錢包或帳戶中持有的數位資產。
常見問答集
- 有關經紀人報告的常見問答集有關經紀人報告的常見問答集 (英文)
- 虛擬貨幣交易的常見問答集詳細說明了第 2014-21 號通知中提供的範例,並將這些行之有年的相同稅務原則應用於其他情況。
刊物
- 應稅和非應稅收入,刊物 525(英文)——涉及財產或服務交易的雜項收入。
- 慈善捐贈,刊物 526(英文)——慈善捐贈扣除額。
- 資產的銷售和其他處置,刊物 544(英文)——資本資產和損益特徵。
- 資產的基礎,刊物 551(英文)——基數的計算。
- 確定捐贈的財產的價值,刊物 561(英文)——價值超過 5,000 美元的捐贈財產的評估。
指南
- 第 2025-07 號通知(英文) PDF – 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暫時依靠其他方法對經紀人保管的數字資產單位進行充分識別
- 最終法規2024-07-09 (英文) – 經紀人的總收益和基礎報告以及數位資產交易的實得金額和基礎的確定
- 稅收程序2024-28 (英文) – 自2025年1月1日起將數位資產基礎分配到錢包或賬戶的指南
- 第 2024-57 號通知 (英文) – 某些數位資產交易的經紀人報告和罰款減免
- 第 2024-56 號通知 (英文) – 經紀人對數位資產的資訊報告和備用預扣稅的過渡性減免
- 稅務裁決條文指南 2023-14(英文) – 質押所得的應稅
- 稅務裁決條文指南 2019-24(英文) – 說明了硬分叉的稅務影響。
- 通知 2023-34(英文) – 修改通知 2014-21 背景部分,刪除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的聲明並進行其他更改
- 通知 2023-27 (英文)– 將某些非同質化代幣(NFT)視為收藏品
- 通知 2014-21 (英文)– 使用可兌換虛擬貨幣進行交易的稅務處理
- 首席法律顧問建議 (CCA) 202444009 (英文) PDF – 與破產數位資產平台相關的凍結獎勵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 (CCA) 202316008 (英文) PDF – 持有具有協議升級的區塊鏈分散式帳本原生加密貨幣時的個人稅務後果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CCA)202035011(英文) PDF – 接受可兌換虛擬貨幣作為透過眾包平台執行微任務的款項的稅務後果。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CCA)202114020(英文) PDF – 因硬分叉而收到比特幣現金的問題。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CCA)202124008(英文) PDF – 國稅法規第 1031 節不適用於比特幣兌換以太幣、比特幣兌換萊特幣以及以太幣兌換萊特幣。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CCA)202302011(英文) PDF – 國稅法規第 165 節對價值下降的加密貨幣的適用性。
- 首席法律顧問長建議(CCA)202302012(英文) PDF – 加密貨幣慈善捐款的合資格評估要求。
- 私人信件裁定 202019028(英文) PDF – 數位資產行業中的實體的免稅地位的特定問題。
- FinCEN 第 2020-2 號通知(英文) PDF – 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外國銀行和金融帳戶報告(FBAR)申報要求。
相關主題
- 概況 2025-06 (英文):稅務專業人士現在可以準備協助其客戶申報某些數位資產交易的收益
- 新聞發佈 IR-2024-178 (英文) - 要求託管經紀人申報數位資產(包括加密貨幣)銷售和交易的最終法規
- 概況2024-23 (英文) - 經紀人申報數位資產銷售和交易的最終法規和相關國稅局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