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提供了与美国居民相关的联邦所得税责任、规程和权利简介,以及更详细信息的相应链接。 美国税法项下的居住权 非美国公民或美国国民的个人税务情况取决于其居留身份(英文)。 通常情况下,控制原则指美国纳税居民的全球收入按照与美国公民相同的方式缴税,而非美国居民则按照美国国内税收法规(以下简称 IRC 或法规)某些部分中规定的特殊条例予以缴税。 就美国所得税而言,获得绿卡(英文)的个人被视为合法永久居民,并被视作美国纳税居民。为了有助于确定是否属于美国纳税居民或非美国居民,请参阅确定外侨税收状况。 通常情况下,您最初获得绿卡时,居住权以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在美国居留的日历年第一天(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正式批准您的移民申请日期)起算。 如果在美国境外获得绿卡,则居住权以获得绿卡后在美国实际居留的第一天起算。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居留开始和结束日期(英文)。 对于既是美国纳税居民又是非美国居民的税务年度,请参阅双重身份外侨税务(英文)。 美国居民的 税务 如果您是美国纳税居民或美国公民,无论在美国境内还是美国境外,申报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缴纳预估税款的规则通常是相同的。无论您居住在哪里,全球收入都要缴纳美国所得税。 有关美国纳税居民税务责任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美国常住外侨税务和第 519 号刊物《有关外侨的美国税务指南》。 有关在国外工作或居住或在国外有劳动所得的美国纳税居民和美国公民缴税义务的详细信息,请参阅在境外居住的纳税人与第 54 号刊物《有关境外美国公民和居民税务指南》(英文)。 在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联邦 (CNMI)、美属萨摩亚、美属维尔京群岛或波多黎各有收入的个人可能需要向这些地区的税务部门提交纳税申报表。个人可能需要提交两份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提交给该领地的税务部门,另一份提交给美国国税局。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在美国领地/属地生活或工作的个人(英文)。 其他申报要求,包括国外资产申报 联邦法律要求美国纳税居民和美国公民申报任何全球收入,包括来自国外信托、国外银行和证券账户的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受影响的纳税人需要填写附表 B 并将其附在纳税申报表中。附表 B 第三部分询问是否有国外账户(如银行和证券账户)通常要求个人申报每个账户所在的国家。 美国人,包括美国公民、美国纳税居民、国内公司法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和房地产,也必须通过在 FinCEN 表 114 上提交国外银行和金融账户 (FBAR) 报告,向财政部申报某些国外金融账户,如银行账户、经纪账户和共同基金。有关 FBAR 申报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国外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 (FBAR)(英文)。 此外,某些纳税人可能还需要填写并附上表 8938《国外金融资产声明》(英文)。通常情况下,美国纳税居民、美国公民和某些非美国居民必须在此表格上申报特定的国外金融资产,如果这些资产的总价值超过一定的阈值。有关详情,请参阅表 8938 说明。 美国人还可能有以下额外的申报要求: 表 3520《申报与国外信托进行交易和接受某些国外赠与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英文) 表 3520-A《美国人享有信托资产所有权的国外信托信息申报表》(英文)。 表 5471《美国人关于某些外企的信息申报》(英文)。 表 8865《美国人关于某些国外合伙企业的信息申报》(英文)。 表 926《美国转让人向国外公司资产转让申报表》(英文)。 移居国外申报 放弃美国公民身份或不再是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的纳税人必须提交双重身份外侨申报表,附上表 8854《初始和年度移居国外声明》。表 8854 的副本也必须在纳税申报表(包括延期)的截止日期前交付国税局,地址:3651 S IH 35, MS 4301 AUSC, Austin, TX 78741。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移居国外税(英文)、表 8854 说明与通知 2009-85《根据第 877A 条的移居国外指南》(英文)。 纳税人权利法案 在与国税局打交道时,所有纳税人另一份提交给美国国税局。请参阅纳税人权利法案,了解您享有的权利以及我们保护这些权利的义务。 联系方式 国税局的呼叫量很大,电话服务的等待时间平均为 15 至 30 分钟或更长。请参阅让我们帮助您了解常用在线工具和资源,以及各类所需援助的国税局电话号码。 如果您在美国境外,有特定的个人或企业税务账户问题,应当通过电话或传真联系国际纳税人服务呼叫中心。请参阅在全球我的当地税务部门。 请求纳税人辩护服务处提供援助,请参阅联系纳税人辩护服务处。 参考资料/相关主题 个人税务信息 国际个人 第 17 号刊物《您的联邦所得税(个人)》 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居民税务指南》(英文) 第 519 号刊物《有关外侨的美国税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