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个人税务事宜的常见问答

国税局 (IRS) 收到了以下常见问题,涉及弃籍税 (又称离境税)(英文)申报国外金融账户(英文)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英文)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申请以及其他影响个人纳税人的一般国际联邦税务事宜。这些问题的解答是回应一般询问,不能作为法律权威予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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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常见问题

需要,如果您是在美国境外居住的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的居民,无论您在何处居住,全球收入都需要缴纳美国所得税。 但是,您可能有资格享受某些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英文)和/或国外所得税抵免(英文)。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了解更多信息。

您在境外工作、生活时,作为绿卡持有者或美国公民,您必须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除非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提交表 I-407 放弃绿卡持有人身份。或在弃籍税(英文)条款中描述的某些情况下放弃美国公民身份。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了解更多信息。

但是,请注意,绿卡持有者同时也是与美国签订所得税条约的国家的居民,根据该国的国内法,如果符合资格,可以根据相关条约的居住权决胜局规则, 选择被视为该国的居民,并且必须将表 8833(根据第 6114 或 7701(b) 条规定的基于条约的申报表情况披露)(英文)附在其美国所得税申报表上。

提交联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通常是每个日历年的 4 月 15 日。如果信封上的地址正确无误且邮戳日期不迟于 4 月 15 日,则税表将被视为及时提交。请参阅第 17 号刊物《您的联邦所得税(个人)》的第一部分——我该何时报税? ,了解更多信息。

如果截止日期适逢周六、周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将延迟至下一个营业日。如果未能于截止日期前提交,可以申请延期提交。报税时间若要自动延期 6 个月,应在报税截止日期前提交表 4868《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自动延期申请表》(英文)。请查阅表 4868 说明(英文),了解详细信息。

但是,如果您是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居民,且: 

  1. 在美国和波多黎各境外居住,主要营业地点或工作地点位于美国和波多黎各境外;或
  2. 申报截止日期当天在美国和波多黎各境外的军队或海军服役,则允许自动延期 2 个月,可至 6 月 15 日提交申报表并缴付任何到期应缴税款。

如果由此自动延期 2 个月,则必须在申报表中附上一份声明,解释由于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而符合延期条件。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您身为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的居民,必须为总收入等于或高于标准扣除额的任一税务年度提交联邦所得税申报表。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相应税务年度表 1040(与表 1040-SR)说明中的“您必须报税吗?”部分。

对于非税法定义居民,请参阅相应税务年度表 1040-NR《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所得税申报表》说明(英文)中的“谁必须报税”部分。

一般情况下,您需要提交过去六年的申报表。这将取决于实际情况与您的具体状况。参阅在美国境外居住的美国纳税人(英文)如果尚未提交纳税申报表,该怎么做(英文)了解更多信息。

您可以在电子报税 24 小时后或提交纸质纳税申报表 4 周后检查任何退税状态。如果一并提交表 8379《受连累的配偶分配》(英文),若是电子报税,需等待 11 周,若是邮寄纸质纳税申报表,则需等待 14 周。

请参阅退税信息(英文)了解更多信息。

国税局提供几种缴付选项,有些可能收取手续费。请访问在线缴付了解更多信息。

您可以订购税务誊本的副本,包括以往纳税申报表的副本、税务账户信息、工资单和收益表,以及核实非报税函。请访问获取誊本了解详情。

访问您的个人账户信息,包括未缴余额、缴付、纳税记录等。请访问您的在线账户了解详情。

国税局发布了一个可供搜索的名录,罗列了您所在地区的报税员。请访问具有证书和特定资格的联邦税报税员名录(英文)页面了解详情。

有的,有多种资源可以为在境外居住的纳税人提供有关国际个人税务的信息。例如:

如果从不需要纳税的工资中误扣了社会安全税和医疗保险税,您必须首先联系雇主要求偿还。
如果您无法从雇主处获得退款,请使用 表 843《申请退税和请求减免》(英文)向国税局申请退税。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第 8 章项下的“社会安全和医疗保险税”部分。

雇主可能需要从其工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向非税法定义居民支付的员工工资和其他报酬通常按照与税法定义居民和美国公民相同的税率进行累进预扣,除非被法律明确排除在“工资”之外或根据税收协定予以免税。

非税法定义居民在填写表 W-4《员工预扣津贴证明》时,必须遵循修订的说明。有关填写表 W-4 的说明,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英文)

根据税收协定申请免于薪酬预扣税的非税法定义居民应提交表 8233《非税法定义居民的独立(和某些非独立)个人服务薪酬免于预扣》(英文)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15 号刊物《非税法定义居民和国外实体的预扣税款》(英文)

邮寄地址

报税身份与被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您是与非税法定义居民结婚的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居民,除非有资格获得不同的报税身份,否则一律视作“已婚分别报税”。 如果您为自己和一个符合条件的子女或其他亲戚承担一半以上维持家庭的费用,则可能有资格以户主身份进行申报。

有关申报身份要求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01 号刊物《被抚养人、标准扣除额与申报信息(英文)

备注:对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后和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起算的税务年度,请参阅取消个人免税额(英文)

一般情况下,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为被抚养人。要成为您的被抚养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必须是美国公民、美国国民、美国的税法定义居民,或在您税务年度起算的日历年中有部分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或墨西哥。

子女通常与其父母是同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如果您的子女出生时您是美国公民,则子女通常也是美国公民。即使子女父母的另一方是非税法定义居民,子女出生在境外,且子女与父母的另一方在境外生活,子女也是美国公民。

您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填写每个被抚养人的社会安全号码 (SSN)。如果被抚养人为没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号码的非税法定义,您必须填写被抚养人的个人报税识别号 (ITIN),而非社会安全号码 (SSN)。

请参阅我可以申报谁为被抚养人?(英文)第 501 号刊物《被抚养人、标准扣除额和申报信息》(英文),了解详情。

汇率

国税局没有官方汇率。通常情况下,国税局接受任何一贯使用的挂牌汇率。

您若有单笔交易,如销售业务发生在一天内,则使用当天的汇率。 但是,如果您在整个税务年度内的收入均衡,则可以使用该税务年度的年平均汇率将外币兑换成美元。

如果汇率不止一个,则一致使用适用于事实情况和具体状况的汇率。请访问外币和汇率(英文)页面了解更多信息。

通知

请拨打已收信函上的电话号码,了解具体情况。

您收到这封信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如果您认为任何收入项目免于征收美国税收或符合美国所得税协定规定的较低税率(根据税收协定认定的情况),通常必须在表 8833 中披露您认定的情况,并将其附在纳税申报表中。  有关披露要求的例外情况,请参阅表 8833《第 6114 条或第 7701(b) 条项下基于条约的申报表情况披露》(英文)所附说明。
  • 如果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您同时属于美国和外国纳税居民,则必须使用所得税协定的规定仅在一个国家申报税收居所。  如果您在没有资格申报居所的国家申报税务居所,或您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似乎不支持这一情况,则您根据税收协定认定的情况可能会遭拒绝。

如果您收到国税局的信函或通知,国税局会解释信函的原因并提供说明。许多这些信函和通知简单处理即可,不必致电或造访国税局。

您收到的通知涉及一个关于您账户或纳税申报表非常具体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如果国税局认为您应追缴税款,或者应当得到更多退税,又或者如果对您的纳税申报表有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则会发出通知。有关更多信息,详见了解您的国税局通知或信函

通常情况下,从报税截止日期(无延期)至实际缴付日期,对任何未缴税款收取利息。请参阅第 653 号主题——国税局通知和账单、罚款及利息费用(英文),了解详情。

有不同类型的罚款和不同的罚款计算方法。请参阅第 17 号刊物《您的联邦所得税》,了解更多信息。

绿卡持有人

您作为绿卡持有人,无论在哪里居住,通常都需要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并申报全球收入。

但是,如果您放弃绿卡,或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 (USCIS) 认定您已放弃绿卡并将其收回,您将需要遵循对非税法定义居民的要求, 提交表 1040-NR《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所得税申报表》(英文)。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如果您在终止居住权那一年之前的 15 个税务年度中至少有 8 个税务年度内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则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上属于长期居民。在确定您是否满足 8 年要求时,请勿将根据税收协定被视为外国居民并且不放弃税收协定优惠的任何一年计算在内。

如果您是一个已放弃绿卡的长期居民,则可能需要缴纳弃籍税。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的弃籍税条款及后续问题。  通常情况下,弃籍税规定适用于已放弃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和已终止居住权的长期居民。适用的规则基于弃籍的日期。

如果满足其他要求,个人根据决胜局规则选择了被视为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也可能在做出选择的当年触发弃籍税 (又称离境税)(类似于放弃绿卡)。

如果您在同一税务年度内既是税法定义居民(英文)又是非税法定义居民(英文),也可能属于双重身份的外侨。双重身份并非指公民身份,只是指在美国纳税时的居民身份。

  • 一年中您是税法定义居民的那部分时间,在美国境内外的所有收入来源均需要缴税。
  • 自放弃绿卡之时起,只对您在美国境内的收入来源征税。

作为绿卡持有人,您是美国税收居民。  但是,美国税法项下的居住权定义通常不会超越税收协定对居住权的定义。如果您是双重居民纳税人(根据每个国家的税法,既是美国居民又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仍然可以根据所得税协定申请优惠待遇。

两国之间的所得税协定必须包含一项规定来解决相互冲突的居住权主张(打破平局规则)。如果您被视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并且以该国居民身份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您在计算美国所得税时将被视为非税法定义居民。除计算税款外,您在其他方面将被视为美国居民。

如果您是双重居民纳税人,并且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申请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则必须使用表 1040-NR 在截止日期(包括延期)前进行申报,并以作为非税法定义居民来计算税款。如果您根据税收协定确定居住权,且收到的各项付款或收入合计超过 100,000 美元,您还必须附上填写完整的表 8833。您可能还必须如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收指南》第 7 章项下“您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表格”部分所述附上表 8938。有关申报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第 9 章中的“报告申请的协定福利”。

如果您是长期居民,并且根据税收协定,作为另一个国家的居民申请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您可能需要缴纳弃籍税。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的弃籍税条款及后续问题。

弃籍税:前公民和长期永久居民

通常情况下,弃籍税规定适用于已放弃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和已终止居住权的长期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表 8854 可供弃籍的个人使用,用于告知国税局其移居国外的情况,并证明其在移居国外之前的 5 个税务年度内遵守所有联邦缴税义务。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表 8854《初始和年度离境报表》(英文)

有关弃籍规定的更多详细信息,详见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如何对外国人的收入征税”部分中的“弃籍税”。

一旦您放弃绿卡(合法永久居留权),就美国所得税而言, 您通常会被视为非税法定义居民,除非您满足实质居住测试。如果您因满足实质居住测试而仍然是美国税法定义的居民,则无论您在美国还是在国外,提交收入、遗产和赠与税申报表以及缴纳预估税的规则通常都是相同的。如果您是非税法定义居民,您通常只需就来源自美国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在限定的情况下,某些外国来源的收入需要缴纳美国税。非税法定义居民(即非居民非公民)也可能受到提交美国遗产税申报表的规则约束(并且可能有美国遗产税纳税义务),因为美国遗产税通常是基于住所,而就美国所得税而言, 这与个人是否为美国居民是分开确定的。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有关外侨的美国税务指南》

有关与终止美国居民身份相关的所得税要求和规程,请参见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中“如何对外国人的收入征税”部分中的“弃籍税”,以及表 8854《初始和年度离境报表》的说明(英文),了解更多详情。

国税局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申请——表 W-7


一般来说,没有资格获得社会安全号码但需要提供报税识别号码或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的个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需要申请并取得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 需要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的非税法定义居民。
  • 正要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基于在美国的天数)的美国税法定义的居民。
  • 美国公民/税法定义的居民的被抚养人或配偶。
  • 非税法定义居民签证持有者的被抚养人或配偶。
  • 申请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税法定义居民。
  • 提交美国纳税申报表或申请免税额的非税法定义居民的学生、教授或研究人员。

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页面。

​​​​​请注意,纳税人识别号码 (TIN) 包括:

  • 社会安全号码 (SSN)
  • 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 雇主身份识别号码(EIN
  • 领养儿童纳税识别号码

一旦准备提交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就需要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因为需要将纳税申报表附在申请中。要申请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请填写表 W-7《国税局个人报税识别号码申请》。请参见表 W-7 的相关说明,了解所需的文件以及提交申请的地点。请访问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页面了解具体信息。

将纳税申报表附于表 W-7 的要求也有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您个人是非税法定义居民,就有资格根据所得税协定获得减少预扣税的优惠待遇,则可以申请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而不必附上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关于随附所得税申报表要求的例外情况完整清单,请参阅表 W-7 说明中的例外情况表。

收取来源自美国且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非税法定义居民,通常要缴纳 30% 的美国联邦所得税。如果您根据税收协定为在美国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申请降低的美国联邦所得税税率,您应获得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并通过W-8 BEN 《美国预扣税受益人之外国身份证明》(英文)向预扣税代理人提供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表 W-8 BEN 并不向国税局提交。

表 W-7 说明中的例外情况表,特别是例外情况 1(d),被动收入的第三方预扣、当前税务年度收到特许权使用费分配并被要求为预扣税和/或申报要求向预扣税代理人提供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 的个人,必须提交预扣税代理人的签署信函或文件,证明在当前税务年度进行受国税局信息申报或联邦预扣税约束的分配时需要ITIN。如需签署信函的样本,请参阅第 1915 号刊物《了解您的国税局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英文)PDF中的预扣代理人信函样本。

还不够,遗嘱执行人在为死者的遗产提交表 1041时,需要为每个受益人提供一份表 K-1(表 1041, 美国遗产和信托所得税申报表)。  附表 K-1 必须提供受益人的报税识别号码。

此外,非税法定义居民继承人或受益人如果希望根据税收协定对遗产分配申请适用的美国联邦所得税降低税率,应向遗产执行人提交表 W-BEN《美国预扣税受益人之外国身份证明》(英文),必须提供个人报税识别号码 (ITIN)。请参阅遗产所得税申报表——第 559 号刊物《遗属、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英文)中的表 1041。表 W-BEN 不向国税局提交。

如果继承人或受益人没有社会安全号码,则必须向国税局申请 ITIN。有关申请 ITIN 的信息,请参阅表 W-7 和说明

您可以在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认证的文件复印件。但是,有关服务可能会因不同的国家而异,因此我们建议您联系相应的领事馆或大使馆了解具体信息。

美国来源收入的预扣税

外国人通常需要为其收到的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的总收入缴纳 30% 的美国预扣税。通过支付或贷记有关收入之前或之时向美国付款人(也称美国预扣税代理人)提供完整的表 W-BEN《美国预扣税受益人之外国身份证明》(英文),您:

  • 证明您本人不是美国人,
  • 申报您本人是收入的受益人, 为此提供表 W-BEN ,
  • 如果适用,作为与美国有所得税协定的外国居民,要求降低预扣税税率或免除预扣税。为了根据所得税协定申请降低税率或免税,表 W-BEN 上必须填写有效的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

支付或贷记收入之前或之时,向美国付款人(也称为美国预扣税代理人)提供完整的表 W-BEN。这份表格并不向国税局提交。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表 W-BEN《美国预扣税受益人之外国身份证明》(英文)

通常情况下,如果您是外国人,并且是须预扣的金额之受益人,应将表 W-8 BEN 交给预扣税代理人或付款人。

按预扣代理人或付款人的要求提交表 W-8 BEN,无论您是否要求降低预扣税率或免除预扣。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表 W-BEN《美国预扣税受益人之外国身份证明》(英文)

由于您是美国公民,无论住在哪里,都应该向美国的银行或付款人提供完整的表 W-9《索取纳税人识别号码和认证》,来:

  • 证明您提供的税务识别号正确无误(或正在等待颁发税务识别号),
  • 证明您不受备用预扣的约束,或
  • 申请免于未提供有效的 TIN (纳税人识别号码)的收款人或美国免税收款人所适用的备用预扣(英文)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W-9 说明

通常情况下,当买方向外国人购置美国不动产时,美国不动产的买方(受让人)必须预扣销售收入税。预扣税旨在收取外国人可能拖欠的美国税款。详见 FIRPTA 预扣(英文)

表 8288-A《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预扣税声明》(英文),用于申报销售详情,包括预扣的美国税款,并将有关信息传送给卖方(转让人)和国税局。

表 8288-B《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预扣证明申请》(英文)供外国人用于申请预扣证明,以减少或免除美国不动产权益处置的预扣税。 详见申请 FIRPTA 预扣证明(英文)

出售美国不动产的损益必须在表 1040-NR, 美国非税法定义居民所得税申报表(英文)中予以申报。您必须在表 1040-NR 第 2 页的付款部分输入表 8288-A 中列出的美国联邦所得税预扣金额,以便获得预扣税款的抵免。

如果出售的房产是您本人和配偶共同拥有的,则需要提交两份表 1040-NR 纳税申报表。您本人和配偶需要分别填写自己的表 1040-NR。在您本人的表 1040-NR 中附上附表 D,并在填写各种表格时平均分配所有金额。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申报和缴纳美国不动产权益税(英文)

通常情况下,如果非税法定义居民在美国的赌博奖金总收入与美国的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并且不享有所得税协定的免税额,则要缴纳 30% 的税款。然而,非税法定义居民在美国玩 21 点、百家乐、骰子、轮盘赌或大 6 轮游戏时赢得的非营业性赌博收入不被征税。预扣税款,连同赌博奖金总收入,通过表 1042-S《外国人的美国来源收入需缴纳预扣税》(英文)申报给非税法定义居民。有关赌博奖金的预扣税款,总赢款指等于或超过特定类型赌博游戏起点金额的赌博奖金。

此外,查看美国和特定外国之间的所得税协定,以获得该特定国家居民在美国有关所得税的减免税率,或可能免缴一切所得税。请访问美国所得税协定——A 至 Z(英文)页面,查阅完整列表和现行协定文本。

倘若赌博收入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没有实际联系,要从源申请一切适用的(例如,免除或减少预扣税)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则必须向付款人提供有效的, 带有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的表 W-BEN, 美国预扣税和申报的受益人(个人)的外国身份证明。表 W-8 BEN 并不向国税局提交。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15 号刊物《非税法定义居民和外国实体的预扣税款》(英文)第 901 号刊物《美国税收协定》(英文)

申报国外金融账户

如果您拥有国外金融账户的财务权益或签字权,包括银行账户、经纪账户、共同基金、信托或其他类型的国外金融账户,据银行保密法规定,您每年可能要通过提交 FinCEN 第 114 号报告《国外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 (FBAR)》(英文)(原名 TD F 90-22.1)向国税局申报账户情况。

此外,居住在美国的未婚美国公民和居民, 在纳税年度的最后一天拥有总价值超过 50,000 美元(已婚联合申报为 100,000 美元)的特定国外金融资产,或在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间, 其拥有的特定国外金融资产总价值超过 75,000 美元(已婚联合申报为 150,000 美元), 必须使用附在其联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表 8938 《特定国外金融资产声明》(英文)向国税局申报。有关此特定国外金融资产声明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有关个人的 FATCA (国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信息(英文)

表 8938 申报要求并不取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纳税人申报 FinCEN 第 114 号报告《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 (FBAR))(原名 TD F 90-22.1)的义务。有关这两个国外账户申报要求的比较表,请参阅表 8938 和 FBAR 要求的比较(英文)

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申报人必须通过 BSA 电子申报系统(英文)以电子方式申报 FBAR。如果无法进行电子申报,申报人可拨打 FinCEN 监管服务热线 800-949-2732313-234-6146 申请免税额(从美国境外拨打电话不免费)。

美国东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 点至下午 4 点 30 分可以拨打 866-270-0733(美国境内免费)或 313-234-6146(美国境外不免费)寻求帮助填写 FBAR。有关 FBAR 的问题可发送电子邮件至 fbarquestions@irs.gov。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申报人也可以联系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寻求帮助。

有关电子申报系统的问题,请拨打 866-346-9478 致电 BSA 电子申报服务台,选项 1(东部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 点至下午 6 点)或发电子邮件至 bsaefilinghelp@fincen.gov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国外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 (FBAR)(英文)国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英文)有关个人的 FATCA 信息(英文)

居住在美国境外的公民和居民的最常见问答

作为居住在加拿大的美国公民,您: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第 597 号刊物《关于美国-加拿大所得税协定的信息》(英文)

因美国和加拿大政府之间的所得税协定,对从加拿大退休计划(类似于美国社会安全体系)中收到的付款征税可享有特殊税收待遇。这项收入的征税方式取决于受益人的居住地。

特殊税收待遇适用于从以下加拿大退休计划中收到的付款:加拿大养老金计划 (CPP)、魁北克养老金计划 (QPP) 和老年保障 (OAS)。

如果受益人是美国居民,则有关收益:

  • 只在美国征税,
  • 在美国缴税时被视为美国社会安全金,并且
  • 在美国表 1040《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表 1040-SR)的美国社会安全金一栏中予以申报。

如果受益人是美国公民或加拿大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收益仅在加拿大缴税。

备注: 有关确定收益应税金额的信息,请参阅第 423 号税务主题——社会安全和同等铁路退休金(英文)

请参阅第 519 号刊物《对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第 597 号刊物《关于美国-加拿大所得税协定的信息》(英文)第 915 号刊物《社会安全和同等铁路退休金》(英文)

所得收入是对个人服务的报酬,如工资、薪金或专业费用。国外所得收入指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提供服务的收入。

为符合享受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的条件:

  • 缴税住所必须位于国外;且
  • 必须满足真实居住标准或实际居留标准。

所得收入由美国雇主还是外国雇主支付并不重要。

请注意,就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国外房屋抵免和国外房屋费用扣减额而言,国外所得收入不包括美国或其任何机构向其雇员支付的任何金额,即使工作是在国外完成的。这包括由拨款和非拨款资金支付的金额。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何为国外所得收入(英文)表 2555《国外所得收入》(英文)

由于国税局不发放社会安全号码 (SSN),您需要联系社会安全局。请使用表 SS-5FS《申请社会安全卡》(英文)PDF,该表格可从社会安全局(英文)领取并向社会安全局提交。

在国外工作的美国公民和居民填报美国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正确申报相关收入,并计算其税收扣除额与抵免额。
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全球收入都要纳税。

  • 您必须在表 1040 正确的栏目中填报来源于国内外的工资和其他所得收入。

一些纳税人可能有资格就有限的国外所得收入免征税款,并申请住房免税或减税。要获得资格:​​​​

  • 纳税住所必须在国外;和纳税人
    • 必须是美国公民,并且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在内的持续期限内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或
    • 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在内的持续期限内,必须是美国的税法定义居民,也是与美国达成有效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及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 又或者
    • 必须为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至少有 330 个整天在美国境外实际居留。

如果纳税人须向外国缴纳国外所得税,并且并未选择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国外税收抵免。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第 514 号刊物《有关个人的国外税收抵免》(英文)

国税局公布了目前与美国达成所得税协议的国家名单。有关美国税收协定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901 号刊物《美国税收协定》(英文)

您也可以访问美国所得税协定——A 至 Z(英文)页面查阅完整的列表和现行协定文本。

国税局没有官方汇率。通常情况下,国税局接受任何一贯使用的挂牌汇率。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外币与汇率(英文)年平均货币汇率

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的居民通常可以享有与居住在美国的公民和居民相同的扣除额。如果您就外国来源收入向外国缴纳或有应计外国税,并且需要就同一收入缴纳美国税额,则您可能可以获得外国所得税的外国税收抵免或符合条件的外国税项的列举扣除。但是,如果您使用了国外所得收入的免税额,您的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将会减少。

如果符合资格,您可以通过在美国所得税申报表中提交表1116来申报所欠和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的国外税收抵免优惠。请参阅第 514 号刊物《个人外国税收抵免优惠》(英文)了解更多详情。

您可能还有资格享受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中的“国外所得收入和住房:抵免 - 扣除”部分。请注意,就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国外房屋抵免部分和国外房屋费用扣减额而言,国外所得收入不包括美国或其任何机构向其雇员支付的任何金额。这包括从拨款和非拨款资金中支付的金额。

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表 2555)

可排除的收入没有外国税收抵免优惠。如果您选择排除海外赚取的收入,则您无法针对您选择排除的收入申请国外税收抵免优惠或税款扣除。如果您确实对任何这些税收进行了抵免或扣除,则您排除国外所得收入和/或外国住房费用的选择将从您申请国外税收抵免或者所得税扣除额的当年开始被撤销。更多信息请参见第 54 号刊物(英文)

没有附加子女减税优惠。如果您申请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您将无法获得附加子女减税优惠。

没有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如果您申请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则您没有资格获得当年的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有关此抵免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第 596 号刊物,低收入家庭福利优惠

计算税收的特殊规则。如果您申请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国外房屋抵免或两者,您必须使用您未申请抵免时适用的税率计算剩余不可排除的收入的税款。使用 1040 表格说明中的外国所得税工作表。

需要,因为使用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是自愿的,所以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 您的国外所得收入是否低于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的起点金额,这并不重要。

您必须满足一些特定要求,才有资格申请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中的“国外所得收入和住房:免税—减税”部分。

是的。要符合国外所得收入免税资格,必须在国外拥有纳税住所,并且是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居民。您还必须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连续居住时间包括整个税务年度,或必须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至少有 330 个整天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居住。美国公民可以根据任何一项测试获得国外所得收入免税资格。在美国的税法定义居民必须根据实际居留标准符合条件,除非其为与美国达成有效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的常住外侨也有资格根据善意居留测试符合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的条件。

在您善意居住或实际居留期间,纳税住所必须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为此,您的实际居留期限是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居留 330 个整天,而非连续 12 个月。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Foreign Earned Income and Housing: Exclusion Deduction (第 4 章中的“国外所得收入和住房:免税—扣除”部分)

要符合国外所得收入免税资格,您必须在国外拥有纳税住所,并且是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的居民。您还必须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连续居住时间包括整个税务年度(善意居留标准),或必须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至少有 330 个整天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居住(实际居留标准)。

美国公民可能符合这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但是每个标准中,美国的税法定义居民都有具体的定义。

实际居留标准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您必须是美国公民或在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实际居留的税法定义的居民,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期间内,至少有 330 个整天在国外。一整天指从午夜开始的 24 小时。

善意居住标准

为了满足这一标准,您必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美国公民,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提交日历年申报表)的连续期间内,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或
  • 美国税法定义的居民,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提交日历年申报表)的持续时间内,是与美国达成有效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并且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

您是否属于外国的善意居民取决于您对居留时间与居留性质的意向。  您的意图可能会通过您的言语和行为予以证实。  如果语言与行为相冲突,行动比语言更有信服力。  通常情况下,如果您为了明确的临时目的前往另一个国家,并在达到目的后返回美国,就不属于外国的善意居民。

这两个标准的不同之处在于,一个标准完全基于实际居留,而另一个标准则基于纳税人的意图。

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Foreign Earned Income and Housing: Exclusion Deduction (第 4 章中的“国外所得收入和住房:免税—扣除”部分)。

表 2555 不得免于国外养老金的申报。就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而言,国外所得收入不包括养老金和年金收入(包括社会安全金和被视为社会安全金的铁路员工退休福利)。有关更多详情,请参阅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Foreign Earned Income and Housing: Exclusion Deduction (第 4 章中的“国外所得收入和住房:免税—扣除”部分)。

如果您在表 2555 中申报了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住房免税额或住房减税额,则必须使用表 1040 和表 1040-SR 说明中的国外所得税工作表(第 16 行)或所得税填报软件计算缴税金额。

为了申请国外所得收入免税额和国外住房免税或国外住房税收减免:

  • 您必须有国外所得收入,
  • 您的纳税住所必须在国外;和
  • 您必须满足以下任一要求:
    • 美国公民,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在内的持续期限内也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或
    • 美国的税法定义的居民,在包括整个税务年度在内的持续期限内也是与美国达成有效所得税协定的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并且是一个或多个其他国家的合法居民,或
    • 在任何连续的 12 个月中,至少有 330 个整天是在其他国家实际居留的美国公民或税法定义的居民。

美国税法并未有特别要求外国居民签证或工作签证,但应当遵守外国法律。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国外所得所得免税额(英文)第 54 号刊物《境外美国公民和税法定义的居民的税务指南》(英文)表 2555《国外所得收入》(英文)